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公示清单

日期:2022-10-24 10:17:54 来源: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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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别检查项检查内容法律依据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持证及年检情况证、照是否齐全;实际办学是否与证照许可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年检《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文
党组织建设情况学校章程是否有党建内容;党组织是否应建必建,如未满3名党员,是否派有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关系是否理顺,是否隶属于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工委;党组织书记是否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党组织班子成员是否按要求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否正常、规范;党务工作力量和经费是否有保障《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文
安全卫生管理情况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级岗位责任人是否落实;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具备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必备安全条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齐配足并完好可用;是否按规定做好“三防”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重点查看保安是否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保安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向保安了解1—2种防护器械或技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学校视频监控是否齐全、清晰,监控时间误差是否少于5分钟(《规范》要求误差不超过30秒);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有无进行安全巡查(每日5次,查看记录、学校监控);饮用水和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管理检查,有无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相关教职工有无取得健康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对突发事故是否有预案和防控措施;校车是否贴有专门标志,有无超员,并查看校车、驾驶员、行车路线许可材料,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培训教育资料、校车应急演练材料。《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文
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是否配足配齐专任教师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是否配足配齐幼儿园保育员、保安员、卫生保健人员,且资质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教师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专任教师等教职工实行人事代理情况检查;教师参与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评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权益情况检查;对薄弱学校,是否执行公办教师不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 年的规定。《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文
规范培训行为情况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是否向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是否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是否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是否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是否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时间开展培训;培训结束时间是否晚于20∶30;是否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是否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80号  
对民办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生源计划报批民办中小学是否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生源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跨区域招生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是否报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审核《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厅 2012-07-03)第三条  合理确定民办中小学招生范围。民办中小学应根据核准登记的招生范围,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生源计划。民办中小学应主要立足于当地招生。确需跨区域招生,涉及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将民办中小学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核,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形成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涉及跨设区市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区市教育局核实后,由设区市教育局将民办中小学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并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形成跨设区市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是否配足配齐专任教师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是否配足配齐幼儿园保育员、保安员、卫生保健人员,且资质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教师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专任教师等教职工实行人事代理情况检查;教师参与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评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权益情况检查;对薄弱学校,是否执行公办教师不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 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安全卫生管理情况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各级岗位责任人是否落实;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具备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必备安全条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齐配足并完好可用;是否按规定做好“三防”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重点查看保安是否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保安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向保安了解1—2种防护器械或技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学校视频监控是否齐全、清晰,监控时间误差是否少于5分钟(《规范》要求误差不超过30秒);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有无进行安全巡查(每日5次,查看记录、学校监控);饮用水和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管理检查,有无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相关教职工有无取得健康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对突发事故是否有预案和防控措施;校车是否贴有专门标志,有无超员,并查看校车、驾驶员、行车路线许可材料,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培训教育资料、校车应急演练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党组织建设情况学校章程是否有党建内容;党组织是否应建必建,如未满3名党员,是否派有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关系是否理顺,是否隶属于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工委;党组织书记是否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党组织班子成员是否按要求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否正常、规范;党务工作力量和经费是否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持证及年检情况证、照是否齐全;实际办学是否与证照许可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年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资产与财务管理情况是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状况是否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存在变相分配办学结余,营利性民办学校分配办学结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预决算执行、财政性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开展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四十四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收费
管理
是否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收退费标准与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经政府部门审核或者备案,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是否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收费是否使用法定票据;学费、住宿费的收取是否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是否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2.《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市场调节价。第十一条:民办学校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应按学期收取。第十三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应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告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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