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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依据 | 过程 | 公开主体(具体到科室)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适用范围 | 审批依据 | 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限 | 办理进度查询 | 窗口电话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1、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备案表 2、金华市婺城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技术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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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核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1、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批表 2、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施工平面示意图 4、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保障供水设施方案 5、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保障供水设施方案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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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城市道路边线两侧施工作业备案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33条: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 1、提供备案申请 2、备案申请应提供规划许可证 3、备案申请应提供建设施工许可证 4、施工单位相应施工资质证书 5、备案申请应提供地质勘察报告 6、按要求图审合格的施工图 7、对大开挖等高风险施工需提供专项论证通过的方案 8、在建工程道路边线30米范围内的各项作业须由道路建设主体提供允许施工意见,已通过验收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部分的道路边线30米范围内的各项作业,需须由道路建设主体提供允许施工意见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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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国务院1996年6月4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审批表 2、申请报告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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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293号)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和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 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表 2、占道区域位置图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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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国务院1996年6月4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1、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表 2、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3、施工图纸 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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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9项。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1、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表 2、区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3、施工图纸 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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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
| 1、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设施审批表 2、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3、施工图纸 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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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迁移树木(非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一)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 1、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迁移树木(非古树名木)审批表 2、区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3、申请报告 4、现状图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政务网 | √ | √ | ||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293、32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迁移古树名木申请表 2、区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3、迁移古树名木的技术措施 4、地理位置示意图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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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修剪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二)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三)《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293、32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四)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 | 1、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剪树木审批表 2、申请报告 3、现状图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政务网 | √ | √ | ||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293、32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当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 1、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砍伐树木审批表 2、区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3、地理位置示意图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政务网 | √ | √ | ||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293、32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表 2、绿地现状图 3、绿化恢复方案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政务网 | √ | √ | ||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 | 1、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变绿化规划、绿地用地性质审批表 2、区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3、占用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施工图纸 4、绿地现状图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政务网 | √ | √ | ||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经2013年9月18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22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出具的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报告(对工业、医院等特殊行业应补充提供污水预处理能力的报告) 3、排水设施竣工图(注有井号、标
高、管径、距离、坡度)及竣资工资料 4、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政务网 | √ | √ | ||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区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8月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22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十一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 1、申请报告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
(租赁合同) 3、排水设施竣工图(注有井号、标高、管径、距离、坡度)及竣工资料 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出具的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报告(对工业、医院等特殊行业应补偿提供污水预处理能力的报告)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政务网 | √ | √ | ||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注销 | 行政许可事项 | 婺城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22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1、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2、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3、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 1、城市排水许可注销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政务网 | √ | √ | ||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服务 | 金华市婺城区市政园林公用服务中心 | 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 | 行政强制事项 | 婺城新城区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第五条 | 1、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绿地补偿费征收审批表 2、区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3、施工图纸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本期限指现场勘察符合法定规范的情况下) | 政务网查询、电话查询 | 82487110 |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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