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2-01-06 16:57:39 来源:​沙畈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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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各行政村:

为助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浙中板块建设,持续提升困难群众生活兜底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 障办法》(省政府 358 号令)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深化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通知》(浙委办发 【2020】 77 号)精神,现就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2022 年起,我市低保标准调整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挂钩。今后每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三季度按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 30%—35%进行测算,确定一个低保公布标准,并报请市政府出台全市低保标准调整方案。义乌市可高于公布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区)按公布标准执行。

二、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除义乌市外,其他县(市、区)低保标准调整为 900 元/月;义乌市低保标准按 950 元/月执行。

三、资金渠道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