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罚!

日期:2022-01-06 16:35:00 来源:​法制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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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近期,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扰民已成了群众夜间举报的主要问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性开展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扰民专项整治,严格管控和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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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十月中旬,我局执法队员接到市民投诉电话,称临江东路与华龙南街交叉口的施工工地在22点之后仍有施工行为,噪音扰民。执法队员随即赶往现场,发现该项目工地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且施工方无法提供建筑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证明。

经现场勘查,该项目工地南面是住宅区,西面是伤科医院,均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的主要来源是混凝土震动棒施工。执法人员责令施工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该施工项目负责人对其违法行为均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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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鉴于该工地的夜间施工时间在23时-次日6时之间,已严重干扰到周围居民的夜间休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施工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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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