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建〔2020〕13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的通知》(浙社救联席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精准聚焦住房困难家庭,织密住房保障网络,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健全探访关爱机制,实现关爱不漏一户、保障不漏一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注社会救助家庭,抓好主动保障
(一)开展全面细致排摸。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民政部门,对现有社会救助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全面排摸,并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后续新增社会救助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及时排摸,主动识别住房困难家庭,相关信息要建档立卡、及时更新。排摸工作可借助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开展,相关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由省厅统一分发,各地要做好系统账号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实名登录、专项使用、留痕管理。同时,要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问询等方式,主动了解社会救助家庭的居住状况。
(二)实施及时主动保障。各地要主动宣传公租房保障政策,详细介绍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项目位置、房源户型、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租后管理等相关信息,让社会救助家庭充分了解住房保障政策。对经全面排摸或动态监测发现的住房困难社会救助家庭,要通过短信、电话、上门服务等方式告知其可以申请住房保障。针对社会救助家庭特点,要主动做好公租房保障申请的指导服务工作,必要时提供网上代办。要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办理效率,对现有社会救助家庭经排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给予住房保障;对后续新增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要在取得住房保障资格1个月内给予住房保障。
(三)加强后续管理服务。在保障方式上,各地要充分考虑社会救助家庭的实际情况,可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保障为辅,房源紧缺的地区要加大房源筹集力度,在房源筹集等候阶段予以租赁补贴保障。在房源筹集上,要兼顾房源户型、楼层、区位等因素,方便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体居住、出行、就医等生活所需。在配租管理上,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社会救助家庭可优先选房,如现有房源确实不符合其实际需要,待有合适房源时可申请调换。在保障标准设置上,要合理设置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制定租金减免政策;科学确定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确保社会救助家庭领取的租赁补贴能够通过市场解决其住房问题。在后续管理上,要积极发动承担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力量,定期探访正在实施住房保障的社会救助家庭,了解其生活状况和居住情况。在定期探访中发现社会救助家庭存在相关困难需其他部门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跟踪反馈工作。
二、关注一线困难职工,抓好重点保障
(四)加强部门协调推进。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环卫、公交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摸清住房困难职工数量、住房现状、保障需求,重点解决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要会同环卫、公交等行业主管部门,面向用人单位、职工开展住房保障政策宣讲,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住房困难职工能及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建立协调推进机制,住房保障部门在做好政策指导、房源筹集、申请复核、配租备案等工作的同时,协调职工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申请初审、摇号选房、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日常巡查、退出管理等工作。扩大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范围,对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放相应的系统使用管理权限,协同高效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五)加大细节关爱力度。根据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实物配租房源要多点布局,尽量临近公交停车场、环卫职工清扫路段,减少其通勤成本,满足其工作方面的特殊作息要求。可考虑提供一批集体宿舍,按床位承租,降低租金标准,减轻一线职工生活压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环卫工人集中居住的公租房小区建设或增设环卫车辆停放、充电的车棚,方便保洁车辆充电、存放和出入。
三、关注阶段保障需求,抓好扩面保障
(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人力社保、公安、统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做好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状况摸底,并根据摸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放开户籍限制,降低准入门槛。在保障范围上,要覆盖至当地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标准上,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人均保障面积要不低于18平方米、户均保障面积要不低于36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的40%。
(七)提升保障配套服务。针对新市民特点,全面实行公租房申请线上受理,积极探索网上看房、网上选房、网上签订合同、网上办理入住手续等线上办理方式。要充分考虑新市民的需求层次,加强公租房小区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职工食堂、超市、药房、洗衣房等设施,满足新市民的日常生活所需。
各地要按照上述相关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尽快开展住房困难群体情况排摸,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要结合内容要求,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问题,研究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分析报告,于2020年11月底前报我厅住房保障处,相关实施方案以及好的经验做法也请一并上报。涉及的相关数据要及时在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精准保障”模块进行填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徐剑,联系电话:0571-87054168(兼传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