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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2021年11月1日-11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康复医院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1】56号 | 2021.11.04 | 金环建婺【2021】56号—浙江赛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pdf |
2 |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康复医院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1】57号 | 2021.11.05 | 金环建婺【2021】57号—金华市婺城区康复医院.pdf |
3 | 关于金华市迪科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件运动器材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1】58号 | 2021.11.17 | 金环建婺【2021】58号金华市迪科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pdf |
4 | 关于金华市俊辰印刷有限公司年产50万平方米不干胶贴纸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1】59号 | 2021.11.18 | 金环建婺【2021】59号金华市俊辰印刷有限公司.pdf |
5 | 关于浙江金手宝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佛手深加工系列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1】60号 | 2021.11.26 | 金环建婺【2021】60号—浙江金手宝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pdf |
公告时间:2021年11月30日,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