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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2021年10月1日-10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金华市翼霸润滑油厂年新增7000吨润滑油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1〕54号 | 2021年10月11日 | 金环建婺【2021】54号—金华市翼霸润滑油厂.pdf |
2 | 关于金华市婺金能源有限公司白龙桥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1〕55号 |
2021年10月26日 |
公告时间:2021年10月31日,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