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金(婺)2022第3号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浙土审[2021]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本级金华江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金华市本级金华江治理二期工程(婺城段)项目,土地用途为区域公用设施用地(水工设施),北侧为雅叶村,西侧为苏孟乡江家村,南侧为梅溪堤坝,东侧为苏孟乡和悦社区西埠头村。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雅畈镇雅叶村因金华市本级金华江治理二期工程(婺城段)项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366公顷。其中农用地0.3349公顷:含耕地0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商服用地/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公顷,住宅用地/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顷,特殊用地/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坑塘水面)0.3349公顷,其他土地/公顷;存量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土地0.001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及安置方式按照《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21〕13号)和《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婺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婺区政办〔2014〕70号)等文件执行。
五、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1]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本级金华江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