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结合我乡实际,研究修订《竹马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竹马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附件2:竹马乡村级财务大额资金支出前置审批单
附件1:
竹马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婺城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竹马乡各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核算和管理事项,实行委托代理。其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代理实行“四不变”、“六统一”:即村级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开支审批权不变、财务监督权不变;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审核凭证、统一代理记账、统一集中货币资金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四条 竹马乡设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其在村级财务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款、账证“五相符”。
(二)审核被委托单位原始凭证的有效性与完备性。
(三)统一管理《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做好统一收据的领用、核销、登记工作。
(四)代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审核把关集体资金支取程序,反映和监督货币资金的保管和使用。不得平调、挪用、借支和为任何单位代扣费用代缴款项。
(五)每月按时向村提供财务公开资料进行公布。
(六)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七)及时做好数据光盘备份、纸质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
第五条 乡农经站指导当地农村财务工作。
(一)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制度及本制度。
(二)指导、规范会计核算。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金的运用。
(四)负责当地代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五)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开展农村内部审计,及时纠正私设“小金库”、坐支等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贪污、挪用等违法乱纪行为。
(六)负责当地的农村经济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村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和社监会。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2.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3.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4.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5.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6.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2.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
3.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每年年底组织一次清账理财。
社监会主任或者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八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综合预决算应包含办公费、招待费、干部报酬、误工标准、村民福利等方面内容。重要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算方案应提交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代理中心审核备案。对于超过预算收支应及时追补或修改预算方案并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代理中心审核备案。
财务预决算方案应在公开栏中公布。
第三章 货币与结算资金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货币资金统一交当地代理中心收入专户代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报代理中心备案管理,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银行印鉴和支票分开保管。开设网银支付功能后,网银录入U盾和审核发送U盾分开保管,网银支付必须由两人以上操作完成才可以完成支付。
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可由乡代理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款的商业银行。
第十条 印鉴要求分开保管。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保管,财务专用章统一由乡代理中心管理,法人章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下拨村的各种专项补助款,土地征用费、拍卖款等,应凭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通过当地代理中心非现金结算办理。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入支出实行转账支付。
(一)村集体资金收入。村集体收取的所有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资产资源发包或租赁收入及其他往来资金等,由交款单位(或个人)通过转账方式缴存至村集体银行账户。社会捐赠资金需收取现金的,由村报账员收取并在当天缴存银行账户,当天来不及的必须在第 2 天完成缴存。严禁收取的现金截留不存或以收坐支。
(二)村集体资金支出。村集体资金支付,包括项目工程款、办公经费支出、干部误工报酬、农户土地征用补偿款、临时性小额多人的劳务、老年人慰问支出等,根据合法合规的票据(已按审批权限完成审批)及相关附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收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推行“村务卡”,实行村级财务非现金结算。“村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取代原来的备用金,主要用于村集体不便于转账结算的日常村务支出及其他财务报销业务,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等小额村务支出中原需现金支付的有关商品和服务费用。村三委成员须办理村务卡,实行非现金结算。村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村级公务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提取现金。村级支付业务中除按规定实行转账支付外,原则上应使用村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多头存款、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借、不准未批先报、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替人担保抵押。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代理中心与村每季核对一次应收、应付款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催收,确属一时无法收回的应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回收期限,并按国家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因公外出或采购集体财物经批准预领的资金,公务完毕返村后,其预领款必须在五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其他开支一律先由个人垫付,审批后报销。
第四章 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费用开支都必须坚持勤俭办事方针、本着“必需、合理、小额、节约”的原则。
第十八条 财务支出实行限额审批制度。非单项预决算开支的审批权限:支出5000元内的由经手人写明开支事由,经村社监会主任审核,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批;5000-20000元的要由经手人写明开支事由,社监会集体审核,社监会主任签字(盖监委会公章),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联村首席签批,乡农经员审核;20000元以上凭证报销时,由经手人写明开支事由,需由村两委有关成员证明签字,社监会主任签字(盖监委会公章),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联村首席审批,乡农经员审核后交于乡联系领导签字,最后由代理中心主任签批。审批时,要注明“同意”,“经村两委研究同意”,“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字样。
村集体财务10万元及以上大额支出设立前置审批,审批表示例见附件2。此表一式二份,一份随发票交乡村级财务代理中心报账,一份村财务留存。
所有支出票据经监委会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字盖章后予以报账。
审批人自身经手的支出凭证须经另一名村主要干部审批。
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避开限额审批权。
单项预决算项目或工程的决算金额未超过预算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超过预算的应重新提请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方可列支。
公务招待、办公用品、车旅费、水电费、在本乡范围便民商店或杂货店采购小件办公用品及其它支出等,按财务管理规定,皆凭税务发票或专用票据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凡属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写明开支事由,属实物的经实物保管员验收签字与领用人签字,属工程项目的经村项目管理小组负责人签字,审批人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此面为发票背面 事由:购买********用于******* 经手人:****
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同意支付,*** 社监会主任签字:同意支付,*** 经村两委集体同意 (5000—20000元) 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20000元以上) 时间:*年*月*日 |
第五章 收支结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及《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为村级财务有效收入凭证。《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 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到代理中心开具《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款事项均由村报账员办理,非报账员不得办理。
如有特殊原因非报账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二日内向报账员结清;凡代收款后超过一个月不结账的,视作挪用处理,超过六个月不结账的以侵占论处。
第二十二条 当天的收入应在当天缴存代理中心的银行账户,当天确实来不及的应在第二天缴存,不得截留不交或以收坐支。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时,必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仅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各村每月要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期的收支凭证向代理中心报账。
各村的报账时间由代理中心确定。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人,定期盘点(折旧),做到账实相符,保障其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并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应根据预算计划办理。变卖、出让、入股或报废需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及董事会(社管会)或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方可实施,对重大固定资产的运作还须报竹马乡农经站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财产,也不得用集体财产为他人借(贷)款抵押或担保。
第七章 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统一格式的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包括面积、四至、时间、征用单位和征用用途)。村集体所有的山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的征用也要按实登记。
第二十九条 设立土地征用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等收支明细账,并及时公开。
第八章 承包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和《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做好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工作。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业承包经营、资产租赁、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发包前将承包方案通过多种渠道向村民、社会公布,达到5万及以上标额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进入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中标后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报一份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并由中心工作人员录入到“三资”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 发包合同款必须及时结算兑现,到期合同要及时做好续包工作。
第九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级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应当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决策。5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经过村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5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决策后应将决策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村级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区、乡镇(街道)有关制度执行,实行分级招投标,凡工程项目预算达到5万元以上的须到相应平台进行招投标,招标结果在所在村公开栏予以公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经过正式招标流程,方可进一步签订合同协议。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
工程项目所在村在项目开工前要组建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施工的监督、记录、沟通、联系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变更造价累计增加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提交村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项目变更造价累计增加金额在1至3万元的,要提交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竹马乡招投标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 ,并签订补充合同;项目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20%或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要提交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进行造价结算审计(审核)、公示。
第三十七条 代理中心支付工程款项时,村须提交下列资料: (1)正式税务发票;(2)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协议)书;(3)验收合格报告(参加人员签字);(4)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书;(5)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记录、各代表同意签字等资料;(6)追加工程联系单及补充合同。
第十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切实掌握村级债权债务家底,对村级各项债权债务,实事求是地按其类别和用途,发生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入簿。
第三十九条 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严禁超标准订阅报刊;严禁举债或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第四十条 村级组织的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和乡“三资”办审核后,报乡代理中心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一章 集体用工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或社监会)主任在村级公务活动中,不得从村集体领取误工补贴。其他村干部从事村集体事务及村民从事劳务的误工工资标准,由各村通过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确定,并报乡代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要建立按月用工登记公布制度。确定专人设簿登记,每月结算公布一次。
支付误工工资必须附有误工清单。
第十二章 非生产性支出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活动 “零招待”制度。
第四十四条 村干部公务活动期间一切差旅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款报销。
第四十五条 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通讯设备,严禁村主要领导领取话费补贴。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费用自理。
第十三章 财会人员
第四十六条 乡代理中心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 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根据需要也可设一名实物保管员。
第四十八条 村财会人员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之间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在其他单位担任现金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宜担任村报账员。
第四十九条 村报账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参与制订财务预决算,监督现金和存款的保管、使用情况。
(二)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备性。按规定时间将上期收付凭证送交代理中心报账,并带回财务公开账表进行公布。
(三)建立往来款项、财产物资、承包合同、土地征用情况登记簿,做好往来款项结算、财物管理、承包款催收结算工作。
(四)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资金筹集、使用,财产、物资、往来款项等方面实施检查监督。
(五)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建档、管理工作。
(六)严格遵守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办理现金收付,准确、及时、完整、清楚地记好日记账。
第五十条 村实物保管员的职责:
(一)保管好村集体财产、物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做好财产、物资的收、发登记工作,建立财物使用、维修、出入库保管手续。
(三)负责财物借用登记,损坏财物的照价赔偿工作。
(四)每年要对所管财物全面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村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由村党支部、村委会、董事会(社管会)联席会议提出人选,提交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农村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应由党支部、村委会、董事会(社管会)讨论提出,报乡政府同意,办理好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予以撤换。
(1)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一年内连续三次、累计六次无故不到乡代理中心报账的;
(4)发生财务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失职的;
(5)因主职干部变动需要回避的;
第五十四条 各村推荐的新任报账员人选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具备相关财会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3)基本固定在本村生活,能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权利,以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财会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要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按时记账,结报账目,定期盘点现金财物,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款、账证“五相符”。
第五十六条 村报账员有权参与村各项财务预决算的编制、财务制度修订完善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会议;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村内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村报账员负有一定的失职责任。对于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报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章 民主监督与公开
第五十七条 各村必须成立村监委会(监事会),检查和监督财务执行及其公开情况,并向乡代理中心反馈财务执行情况、财务公开情况和群众意见。
第五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账目,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各村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民主理财活动,公布理财结果。并组织合同兑现和清收到期的各种欠款。
第五十九条 乡代理中心应及时向各村提供财务公开内容,要求各村每月逐笔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业三项补贴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乡代理中心应建立“村会计资料档案室”,统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资料建档,集中保管期3年。保管期满返村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登记移交清册。
第六十一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各村会计档案在代理中心保管期间,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它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会计档案的,都应出具村集体经济组织介绍信方可查阅。
乡代理中心必须建立村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六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财务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第六十三条 财务档案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清册,报乡经管站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十六章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村报账员应按规定的结报时间到乡代理中心报账。村报账员一年内如二次不按时结报,代理中心将给予警告;连续三次不按时结报,提请乡政府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九个不准”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追究政纪、党纪直至法律责任。
对侵占、截留、挪用村集体资金及公款私借的应责令限期退回、归还,按国家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并视情节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竹马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婺城区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二:
竹马乡村级财务大额资金支出前置审批单
行政村名称 | 支出项目名称 | ||
项目决算(预算)金额 | 本次支出金额 | ||
经 办 人 | 证 明 人 | ||
是否召开村 民代表大会 形成决议 | 村民代表大 会召开时间 | ||
村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
乡 联 村 干部签字 |
年 月 日 | ||
乡联系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
乡代理中心 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
乡 主 要 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一份随发票交乡村级财务代理中心报账,一份村财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