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56851584G/2021-07185

  • 文件名称: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1-09-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9-07 16:31:56 来源: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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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现就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制定的《金华市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区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向区政府各单位印发了《金华市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婺区政发[2017]15号)。2018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区财政局印发了《金华市婺城区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婺财预执[2018]5号),规范了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事项。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近5年,已形成常态,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区财政局结合区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情况,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文件,重新制定了《金华市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为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供统一依据。

    制定《办法》的目标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公款存放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二、制定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婺城区所属的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

    四、文件术语释义

    1.公款竞争性存放: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2.同类银行:按照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定的上浮上限一致的银行,目前工、农、中、建行为一类,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上市城商行为一类,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城商行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为一类。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36条,立足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婺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需要,明确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对竞争性存放操作流程、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综合评分指标设置、评选委员会组建以及中标银行数量、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

    (一)适用的资金范围。《办法》规定资金范围为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税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二)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的情形。《办法》第六条设置了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5种例外情形。其中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作了调整。一是第一款闲置资金额度从原100万调整至500万,同时增加了“单一账户”的前置条件。二是第三款“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区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的规定,增加了“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和“同类银行”的前置条件。

    (三)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理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业务,《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代理费用的范围作了规定,即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同时,特别强调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四)关于现金流量预测。准确的现金流量预测是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必要前提,区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拟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五)关于竞争性存放招标平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

    (六)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有关规定。《办法》规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单位门户网站,方便单位发布公告。

    (七)关于定期存款期限。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76号)文件规定,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结合区行政事业单位近几年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实际,《办法》在原有关于1年期定期存款的基础上,增加关于适当延长期限的规定,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八)关于银行类型和准入条件。为确保公平竞争,《办法》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规定“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在实施资金存放的中央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的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参与投标的银行应在区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为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办法》规定参加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需达到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该指标仅作为准入条件,不作为综合评分指标。

    (九)关于评选委员会和评分指标。在婺区政发[2017]15号关于评选委员会的规定基础上,《办法》进一步规定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分指标权重设置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等要求,《办法》规定经营状况指标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十)关于中标银行数量。为进一步分散资金存放风险,《办法》分段规定中标银行家数并控制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银行中标金额上限。即: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上不设限;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十一)关于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为减少资金闲置时间,最大限度发挥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金效益,《办法》在婺财预执【2018】49号基础上将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发出时间缩至5个工作日。

    (十二)关于招标有效期和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规定。为减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负担,《办法》规定“区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据此规定,在此有效期内,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到期后可按照规定通过集体决策决定是否续存,续存利率不得低于区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十三)关于间歇期资金存放银行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十四)关于监管部门的规定。《办法》第三十条明确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五)为规范竞标银行公平性,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适当放宽,但须报区政府批准”条款。

    (十六)其他。《办法》所称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区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为区财政局预算执行局,(联系人:周瑶,电话82367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