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全面深入推进“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持续改善辖区空气质量,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联合市机防中心开展了移动源专项执法行动。
「以案说法」
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案例」
2021年5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一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内有2台未悬挂环保标牌的挖掘机正在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2台挖掘机均未按规定报送编码登记信息。
该企业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作业单位应当使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婺城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百元罚款。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罚款。”对该企业立案处罚。这是自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以来,婺城区首例因“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受到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可精准打击排放超标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超标排放车辆的使用,有效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下一步,婺城生态环境分局将结合“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监管,从严查处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不按规定张贴机械号牌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