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后续义务和监管

日期:2021-09-28 10:49:05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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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一、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是不是可以一直住下去?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3年。保障期届满需要继续保障的对象,应当在保障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申请,并对家庭经济状况作出书面承诺及授权核查,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如有虚报、漏报、瞒报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纳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市、区核对中心负责申请继续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住保中心依据核对报告对申请继续保障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保障,并重新签订合同。未按规定重新提出保障申请或提出申请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主要包括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和保障机构核查等方式,主要是对在保对象房产、车辆、工商注册、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继续保障、调整保障人口、调整保障面积、取消保障等决定。


二、保障家庭发生哪些变化需要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申报的期限是多久?

答:保障期内,当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保障对象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市住保中心申报。

(1)保障对象取得市区房屋产权或批建宅基地的;

(2)保障对象有成员户籍迁出本市区的;

(3)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4)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

(5)保障对象购买车辆、工商注册出资(认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等超过规定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6)保障对象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保障家庭发生变化后住房保障部门会怎么处理:

答:根据在保对象动态核查结果,按以下方式分类执行:

1.保障对象拥有房屋产权、购买车辆、工商注册出资(认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调整,且超出规定标准的,所有权人是申请人的成年子女,调整保障标准;所有权人是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取消保障。

2.保障对象有成员户籍迁出本市区的,调整保障标准;保障家庭成员户籍全部迁出本市区的,取消保障。

3.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依据变化情况调整保障标准。

4.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调整保障标准。

(1)调减后保障人口仅剩未成年孤儿的,租金从主承租人死亡次月起至全日制学校毕业全额减免。

(2)调减后保障人口仅剩原主申请人配偶且户籍条件不符合但收入、社保、公积金、房产(宅基地)、工商注册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待配偶户籍迁入市区后,按相应保障类别给予保障。

5.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停保障,恢复就业后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

6.其他情况酌情处理。


未尽事宜请登录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址:http://jsj.jinhua.gov.cn)或关注“金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了解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