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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浙江省《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8月20日发布,9月1日起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一并实施。
《通知》具体会对浙江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会带来什么影响?跟着财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对浙江省有什么授权?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明确“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浙江省需要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具体来说就是确定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浙江省根据授权制定《通知》,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
问:纳税人所在地对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实行差别税率。与现行《暂行条例》相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后税率没有变化,设置三档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
问:为什么要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
答: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举例来说,甲企业在A县县城注册成立,但其具体的生产经营集中在邻县B县县城,均适用5%的城建税税率。但随着城镇化推进,A县撤县设区,纳入市区统一规划建设,那么该企业的“纳税人所在地”如何确认?如果是注册地,须适用7%的税率;如果是生产经营地,须适用5%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本地区“纳税人所在地”的内涵。
问:制定《通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税收法定。《通知》为保持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纳税人所在地的概念统一,避免对纳税人所在地产生歧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概念,将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形表述为“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二是保持稳定。《通知》在《城建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延续浙江省现行“纳税人所在地”的确定原则,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三是方便征管。纳税人办理登记的,登记证照会记载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场所,这个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同时,纳税人不需要或未办理登记的,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体现主附税同征同管、便利征纳的原则。
问:《通知》实施后对浙江省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答:《通知》明确了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内涵,避免纳税人所在地的模糊不清导致无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问题。本次《通知》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延续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特殊处理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的政策,体现主附税同征同管、便利征纳的原则,总体上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问: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如何确定?
答: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问: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时预缴增值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缴纳?
答:《通知》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举例来说,坐落于C市市区的乙企业在D县县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后按当地5%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回C市后,此前预缴增值税不用补缴2%(7%—5%)税率差异部分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理,坐落于E县县城的丙企业在F市市区有不动产对外出租,预缴增值税后按7%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回E县后,此前预缴增值税不退还2%(7%—5%)税率差异部分的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