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184P/2021-06802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

  • 文件名称:

    婺城区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章程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1-08-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婺城区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章程

    日期:2021-08-20 17:20:47 来源: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婺城区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金华市婺城区动物防疫检疫中心。

    金华市婺城区动物防疫检疫中心(以下简称动检中心)住所为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通江路2号。

     

    第三条 动检中心是经区委编委批准,由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动检中心开办资金85.94万元,由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出资。

     

    第五条 动检中心宗旨: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六条 动检中心业务范围:动物防疫、检疫、疫病预防及监测。

     

    第七条 动检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动检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金华市婺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动检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动检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的权利:

    (一)确定动检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动检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动检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动检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的义务:

    (一)支持动检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动检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动检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办中心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中心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动检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动检中心发展;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动检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动检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动检中心宗旨,维护动检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 动检中心党员隶属于中共婺城区畜牧中心党支部管理,依托中共婺城区畜牧中心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中共婺城区畜牧中心党支部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支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动检中心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十四 动检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十五 动检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布置落实重点工作;

    (二)业务工作分析、相关文件合同、协议起草制定;

    (三)督促、检查、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方案措施

    (四)单位年度预算的制定及政府采购审批;

    (五)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中心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动检中心工作人员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十六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十七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十八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十九 动检中心设置工会组织,动检中心工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工会职责。

     

    二十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动检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动检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二十二 动检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二十三 动检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二十四 动检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五 动检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十六 动检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动检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动检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 动检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十八 动检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二十九 动检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三十 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动检中心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查区委编委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十二 动检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三 本章程是动检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动检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动检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四 本章程由婺城区物防疫检疫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