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婺城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金华市婺城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婺城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以下简称野保站)住所为婺城区白龙桥镇华龙南街88号。
第三条野保站是经区委编委批准,由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野保站开办资金16.5万元,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野保站宗旨: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森林资源安全
第六条服务中心业务范围: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第七条野保站行业管理部门为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野保站登记管理机关为金华市婺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九条野保站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野保站“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区农业农村局的权利:
(一)确定野保站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野保站站长、副站长;
(三)审核野保站章程草案;
(四)监督野保站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的义务:
(一)支持野保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站,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野保站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野保站提供稳定增长的办站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站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野保站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野保站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野保站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野保站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野保站宗旨,维护野保站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野保站党员隶属于中共婺城区林技中心党支部管理,依托中共婺城区林技中心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中共婺城区林技中心党支部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野保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野保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站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野保站建立站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站务会议由站长召集,定期召开,由站长或副站长主持,全体站员参加,主要议事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布置落实重点工作;
(二)业务工作分析、相关文件合同、协议起草制定;
(三)督促、检查、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方案措施;
(四)单位年度预算的制定及政府采购审批;
(五)站长(或副站长)认为需站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站务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1、议事会议由站长召集并主持,根据议事需求由站长决定召开时间,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确定时间和内容。
2、议事会议一般要求全站工作人员参加,不参加会议必须向站长请假,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赞成票要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六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野保站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野保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野保站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一条野保站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野保站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野保站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野保站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野保站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野保站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野保站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野保站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野保站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站务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野保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野保站因业务撤销要解散需区农业农村局审查区委编委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野保站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是野保站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野保站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野保站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婺城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