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1-06329

  • 文件名称:

    关于《关于印发婺城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8-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关于印发婺城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8-02 14:50:57 来源: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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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制定背景

    婺城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于2020年4月29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建立(浙政函〔2020〕 37 号),保护区总面积9532.60公顷,其中核心保护区面积5104.48公顷、一般控制区面积4428.12公顷。保护区内林地面积13.814万亩,其中省级公益林面积10.6965万亩,商品林面积3.1175万亩。为更好地指导婺城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建立和完善公益林分类补偿制度,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推进婺城“生态名城”建设。根据省林业局关于自然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婺城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浙政函〔2020〕37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资〔2018〕98号)

    3.《关于抓紧落实新增省级公益林面积和保护区集体林租赁工作的通知》(浙林便〔2019〕207号)

    4.《关于继续推进省级以上森林类自然保护区集体林租赁工作的通知》(浙林计〔2013〕89号)

    5.《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以上森林类自然保护区集体林租赁工作的通知》(浙林计〔2011〕77号)

    6.《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标准的通知》(浙财农〔2016〕99号)

    7.《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9〕10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实施方案按照省林业局相关要求,主要解决开展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区划界定和集体林租赁工作的具体操作落实。

    1.方案明确了婺城区开展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的指导思想和组织领导。提出开展该项工作要注重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建立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保护区集体林租赁管理形式。并成立了自然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推进。

    2.方案明确了婺城区开展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提出本次工作任务是落实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新增省级公益林3.1175万亩,在此基础上实施集体林租赁13.814万亩。明确本次工作要求是严格按照省林业局规定的资金标准、工作步骤和技术要求开展工作。

    3.方案明确了自然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具体操作落实。即依据公益林区划要求,将保护区内现有的商品林进行区划,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张贴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书

    4.方案明确了自然保护区集体林租赁的具体操作落实。即根据省林业厅《关于抓紧落实新增省级公益林面积和保护区集体林租赁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会议形成决议的形式将农户、村集体包括村民小组的山林委托村委会统一签订租赁合同。

    5.方案明确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及自然保护区集体林租赁价格。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标准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省级以上森林类自然保护区集体林租赁价格为每年48.2元/亩,其中保护区管护支出按每年5元/亩核定,租金为每年43.2元/亩,租赁期限为二十年。

    解读单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