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涂改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6.当事人提交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7.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有婚姻登记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当事人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一方委托另一方,也可以双方各自委托一人或双方同时委托一人。各自委托一人的,两名被委托人须同时到场。
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材料:
(一)《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二)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
4.现役军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或部队更正。
(三)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待浙江省内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后,能查询到当事人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的,可以不提供纸质档案)。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供下列其中两项材料原件证明婚姻关系: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2.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3.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4.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凭证;5.存档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6.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能通过核查取得的可不提供)。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初审—受理—审查—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