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收养社会弃婴的,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自收到当事人有关申请材料后30天内进行审查(公告期60天不计算在内),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社会弃婴应具备下列条件: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材料要求:申请书;收养人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正面照片二寸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照二寸二张等。
联系电话: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82225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