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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现将《金华市婺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1年7月16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婺城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9-82358010 传真:0579-82355878
邮寄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财政局办公室
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
2021年7月6日
金华市婺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5〕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区预算单位”)。
第三条 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区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第四条 区预算单位按规定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区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区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区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区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区级以上政府、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区预算单位按规定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七条 一个区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区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一般为基本存款账户。区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区预算单位成立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含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可以以预算单位社团名义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 区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
(一)按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立一个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职工住房有关资金。
(二)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立党费、团费、工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外)专用存款账户。
(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可开立一个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
(四)区预算单位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可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五)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所在区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所在区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核算。区预算单位不得开立除注册验资以外的临时存款账户。
(六)基本建设项目有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的,按确需原则,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账核算。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注明的建设工期设定账户期限,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竣工决算完毕后,账户必须及时撤销。
(七)区预算单位所属非法人医院或门诊部,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区预算单位名称后加所属医院或门诊部名称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区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
第十条 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注明选择开户银行的方式,填写《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一)报区财政局审核,其中二级以下(含二级)区预算单位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还应提供相关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登记证;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5.开户银行选择相关资料;
6.开立社会团体基本账户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开立食堂基本账户的,需提供食堂成立文件、食堂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因基本建设项目或住房制度改革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2.因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或有关材料;
3.因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出具的有关材料;
4.因所属非法人医院及门诊部结算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
5.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区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贷款合同;
2.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对区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申请表》上加盖“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开户审核章”,签发《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的账户,区财政局应在《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 区预算单位持《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区财政局签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作为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对区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区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件三),同时持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和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申请表》,向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开户信息。
第四章 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十四条 区预算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区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公开招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制定具体的银行账户招投标实施办法。不具备招投标能力的区预算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参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区预算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第十六条 区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招标的单位”)开展招投标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招标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招标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区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第十九条 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区预算单位开展银行账户竞争性选择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人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开户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确定开户银行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区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撤销该银行账户,并由区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区预算单位账户竞争性选择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区预算单位应与中标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单位和开户银行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 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开设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等其他相关账户,并限在区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清单中选择;
(二)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
(三)中央、省、市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
(四)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五)经区及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通过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 区预算单位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后,持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审核。
(一)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二)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材料;
2.中央、省、市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文件;
3.区或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批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区预算单位应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开立的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者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核准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填写《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向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销户信息。同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以新设账户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区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区财政局审批。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三)单位主管部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四)因开户银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区预算单位可直接凭上述变更事项的有关材料,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在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变更申请书复印件(因银行原因变更账号除外),报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设定使用期限的账户,如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区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提供延期证明报区财政局审批,持区财政局批复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延期手续。审批期间,账户按原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区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一)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二)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三)区预算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的:
1.区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2.区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区预算单位,合并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新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
3.区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按相应的政策处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并撤销银行账户。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五)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预算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一)区财政局应建立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区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管理并不定期实施专项检查。
(二)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银行机构为区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查处银行机构在账户开立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并协助提供银行账户招标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在对区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银行账户和资金收付的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
第三十二条 区预算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对应追究区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开户银行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开立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区财政局备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五)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区财政局审批、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银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为区预算单位开立、变更、使用银行账户的,由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建立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按规定对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年检,跟踪监督开立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需要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区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区预算单位开立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的其他事宜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我区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申请表
2.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3.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附件1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 开设(变更)申请表 | ||||||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邮编 | ||||||
单位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单位机构代码 | 证件种类 | ||||||
资金性质 | 证件号码 | ||||||
注册资金 | 单位联系人 | 姓名 | |||||
经营范围 | 联系电话 | ||||||
证明文件种类 | |||||||
证明文件编号 | |||||||
原账户(变更时填写) | 全称 | 新 账 户 | 全称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代码 | 开户银行代码 | ||||||
账号 | 账号 | ||||||
账户性质 | 账户性质 | ||||||
账户类型 | 账户类型 | ||||||
以下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代码 | ||||||
账户名称 | 账号 | ||||||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 开户日期 | ||||||
单位申请意见 | 兹因 (开户理由)申请在 行开立存款账户。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 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请予开立账户。 |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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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核意见: |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 |||||
注: | 1.“单位类别”填“行政”、“事业”、“社团(非企)”。 | ||||||
2.“注册资金”及“经营范围”行政机关单位不需要填写。 | |||||||
3.“证明文件种类”填编委批文或人事法人证书、民政部门登记证书,并提供复印件。 | |||||||
4.“账户性质”填“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 |||||||
5.“资金性质”填“预算内资金”、“非税资金”、“工会”、“党团”、“住房资金”、“基建资金”、“XXX专项资金(基金)”“其他”。 | |||||||
6.单位申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账户时,填写“账户类型”,分别为“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账户”。 | |||||||
7.本表一式五份,账户经人行审批后,一份送回财政备案,财政未备案的账户无效;人民银行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单位留存备查一份。 |
附件2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申请单位) : 批号:
你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核准你单位开立下列银行账户。请收到批复书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审批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户 名 | 账户类别 (用途) | 开 户 行 名 称 | 备 注 |
1 | ||||
2 | ||||
3 |
注:此批复书一式四份,开户申请单位一份,主管部门一份,人民银行一份,财政部门留存一份。
附件3
金华市婺城区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 | ||||||||||
预算单位名称(公章): | 单位预算编码: | |||||||||
序号 | 现 银 行 账 户 情 况 | 原 银 行 账 户 情 况 | 变更、撤户说明 | |||||||
开户日期 | 账户名称 | 预留印鉴名称 | 开户银行选择方式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
1 | ||||||||||
2 | ||||||||||
3 | ||||||||||
4 | ||||||||||
5 | ||||||||||
单位负责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适用于新开账户、账户变更和撤户备案。表格一式两份,报财政部门一份,主管部门一份。 | ||||||||||
2.新开账户备案时,“现银行账户情况”填写新开账户内容,“原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备注”中填写“新开户”。 | ||||||||||
3.新开或变更银行账户的,在“开户银行选择方式”栏选择“公开招投标”或“集体决策”。 | ||||||||||
4.撤户时“原银行账户情况”填写原账户内容,“现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备注”中填“撤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