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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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金华市本级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缴公示表

  •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婺城分局

  • 成文日期:

    2021-07-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本级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缴公示表

    日期:2021-07-30 18:23:59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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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华市本级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缴公示表


    序号项目名称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依据        交费时限      交费地点      
    1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2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15元/平方米。详见文件。浙政发[2000]292号、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领证前        市政府收费大厅
    2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单位按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国发(2008)3号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        市政府收费大厅
    3土地复垦费        毁损土地的单位按文件财农(1991)195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省政府(93)33号令《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领证前        市政府收费大厅
    4土地复垦保证金        毁损土地的单位3元/平方米      省政府(93)33号令《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报批前        市政府收费大厅
    5新菜地建设基金        征用菜地的用地单位        2万元/亩      《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浙政 (94)3号        报批前市政府收费大厅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地单位42元/㎡      财综字(1999)117号、财字(2002)93号、浙财综字(2003)83号、财综(2004)85号、财综(2006)48号报批前婺城区财政局
    7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成本用地单位按取得折抵指标成本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成本标准核算报市政府批准报批前婺城区财政局
    8国有土地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用地单位1、工业等生产性用地不能低于市政府确定的最低限价,以评估价作参考,会审价出让。2、其它用地按以评估价为参考,按会审价;3、招标、拍卖、挂牌按成交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55号令、国土资发(2006)37号按合同约定时间市政府收费大厅
    土地
    使用
    权有
    偿使经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用地单位1、以批准之日为同一时点,根据两种用地性质标定地价,全额缴纳差价部分;2、属于房改房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市政府收费大厅
    用费经批准改变用途用地单位按市场价缴纳两种土地用途(原用途、改变用途)出让金差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市政府收费大厅
    9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人1000元/平方公里(每年),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500元收取。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99)74号        每年一次市资规局婺城分局
    10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人评估价(或招标、拍卖、挂牌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99)74号、浙财建字(2006)156号办证时市资规局婺城分局
    11采矿权出让所得采矿权人按协议价(评估价),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浙土资发(2001)223号、浙政办发[2002]2号、浙土资发[2002]46号办证前市资规局婺城分局
    备注: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14]56号),采矿登记费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免征。
    依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征地管理费自2015年1月1日起予以取消;土地登记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征土地登记费。小微企业范围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3]300号)具体确定。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