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金自然资规婺罚〔2021〕11号
被处罚人:陈XX
住址:兰溪市梅江镇白沙村前山新区XX号
联系电话:153XXXXXXXX
被处罚人:吕XX
住址:金华市婺城区工人路XX巷XX号XXX室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处罚人:谭XX
住址:金华市婺城区新高街XXX号
联系电话:181XXXXXXXX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
2010年始,陈XX、吕XX、谭XX3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高村村北侧,土名“狗大塘”(音)水库地段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高村村北侧,土名“狗大塘”(音)水库地段,用地四至:东至田;南至狗大塘水库;西至空地 ;北至道路。到目前止现场建有三层砖混结构联建房屋一栋,用途为住宅。经金华市兰德勘测规划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建设用地面积198平方米(合:0.2970亩),建筑占地面积133平方米(合:0.1995亩),外挑投影面积65平方米(合:0.0975亩),其中陈XX户占用面积119平方米,吕XX户占用面积69平方米,谭XX占用面积10平方米。该地块土地类别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面积198平方米(合:0.2970亩)。在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允许建设区(特殊用地)198平方米(合:0.2970亩)。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
1、陈XX、吕XX、谭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陈XX、吕XX、谭XX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占用土地情况;
2、由金华市兰德勘测规划有限公司所出具的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各一份;
3、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占用土地建设情况。
2021年7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留置送达)了“金自然资规婺告[2021]1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陈XX、吕XX、谭XX于2021年7月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金自然资规婺听字[2021]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1年7月26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我局认为:陈XX、吕XX、谭XX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陈XX、吕XX、谭XX将非法占用的19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权属人(单位);
2、没收陈XX、吕XX、谭XX在非法占用的1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陈XX非法占用的119平方米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零柒拾壹元整(¥:1071.00元);对吕XX非法占用的69平方米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佰贰拾壹元整(¥:621.00元);对谭XX非法占用的10平方米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计人民币玖拾元整(¥:90.00元),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捌拾贰元整(¥:1782.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将罚没款缴入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缴纳没付款前须到金华市自然资源局婺城分局开具《浙江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两份,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