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56851584G/2021-06193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婺区政办〔2021〕17号

  • 成文日期:

    2021-07-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1-07-27 10:07:59 来源: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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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金华市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6

    1.1 编制目的 6

    1.2 编制依据 6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6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7

    1.3 适用范围 8

    1.4 预案衔接 12

    1.5 工作原则 14

    1.6 事件分级 15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18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18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19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5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26

    三、应急响应 31

    3.1 应急工作路线分析 31

    3.2 信息收集和研判 34

    3.2.1 信息收集 34

    3.2.2 信息研判与会商 35

    3.3 预警 36

    3.3.1 预警分级 36

    3.3.2 预警启动条件 37

    3.3.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9

    3.3.4 预警行动 40

    3.3.5 预警解除 42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3.4.1 信息报告程序 43

    3.4.2 信息通报程序 43

    3.4.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44

    3.5 事态研判 45

    3.5.1 先行处置 46

    3.6 应急监测 46

    3.6.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46

    3.6.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47

    3.6.3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50

    3.7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51

    3.7.1 明确排查对象 51

    3.7.2 切断污染源 51

    3.8 应急处置 52

    3.8.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52

    3.8.2 供水安全保障 55

    3.9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55

    3.10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56

    3.11 响应终止 57

    四、后期工作 58

    4.1 后期防控 58

    4.2 事件调查 60

    4.3 损害评估 61

    4.4 善后处置 62

    五、应急保障 63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63

    5.2 应急队伍保障 63

    5.3 应急资源保障 64

    5.4 经费保障 65

    5.5 其他保障 65

    5.5.1 物资、设备设施运输保障 65

    5.5.2 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66

    5.5.3 治安和人员安全保障 66

    5.5.4 社会动员保障 66

    六、附则 67

    6.1 名词术语 67

    6.2 预案解释权属 69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69

    6.3.1 预案演练 69

    6.3.2 预案修订 70

    6.4 预案实施日期 70

    七、附件 71

    附件1 婺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4个饮用水水源地理位置图 71

    附件2 沙金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图 72

    附件3 安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图 73

    附件4 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图 74

    附件5 九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图 75

    附件6 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及联系方式 76

    附件7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80

    附件8 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名单 87

    附件9 现场处置方法 88

    附9.1 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 88

    附9.2 富营养化污染事故及处置措施 92

    附件10 应急监测队伍力量 93

    附件11 应急救援物资 98

    附件12 四个水源地应急响应专章 113

    附件13 水源突发性污染应急预案 124

    附件1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相关程序报表等 129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调查了解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危险源以及潜在的环境事故风险,建立健全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婺城区人民政府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指导和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组织预警、控制和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婺城区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婺城区政府于2017年11月印发了《金华市婺城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现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3月发布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对金华市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重新编制。

    1.2 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九号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年第七十号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正,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2010年第16号修订,2010年12月22日施行);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年第3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年第34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56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年第31号修订,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12.《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3.《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2021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修正);

    14.《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4月12日);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7.《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9.《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1.《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2.《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6〕117号);

    13.《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浙政函〔2015〕71号);

    14.《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金华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应急办〔2017〕6号)。

    1.3 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即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范围)包括婺城区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地表水域和陆域。婺城区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沙金兰水库、安地水库、莘畈水库、九峰水库。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图见附件2—5。

    (1)白沙溪沙畈、金兰水库

    沙金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起始林场(包括沙畈水库,东经(E)119°27′05″,北纬(N)28°42′20″),终止金兰水库大坝(东经(E)119°28′28″,北纬(N)28°59′30″),全长50公里,面积20.21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沙畈水库库尾至沙畈水库大坝,水域为正常水位线以下库区,陆域为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陆域,不超过库周山脊线;金兰水库库尾至金兰水库大坝,水域为正常水位线以下库区,陆域为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陆域,不超过库周山脊线。沙畈水库长5.2公里,面积2.46平方公里;金兰水库长6.5公里,面积4.2平方公里;陆域面积21.65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小洋坑村(遂昌金华交界)至沙畈水库库尾,陆域为沙畈水库库周集雨区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其他陆域及白沙溪沿岸纵深1000m范围(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共43.41平方公里),水域为河流,长15.5公里,面积为7.17平方公里;沙畈水库大坝至金兰水库库尾,陆域为金兰水库库周集雨区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其他陆域及白沙溪沿岸纵深1000m范围(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共65.45平方公里),水域为河流,长16.3公里,面积为6.38平方公里。

    (2)梅溪安地水库

    梅溪安地水库水源保护区起始于源头(大应,东经(E)119°30′37″,北纬(N)28°46′45″),终止安地水库大坝(东经(E)119°37′24″,北纬(N)28°57′23″),全长39公里,面积3.38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安地水库库尾至安地水库大坝,水域为正常水位线以下库区,陆域为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陆域,不超过库周山脊线,水域面积3.38平方公里,陆域面积10.65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源头(大应)至安地水库库尾,陆域为水库库周集雨区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其他陆域及梅溪沿岸纵深1000米范围(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陆域面积54.37平方公里(其中婺城区境内48.93平方公里,武义县境内5.44平方公里)。水域为河流。

    (3)莘畈水库

    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起始于大雨里北坡(东经(E)119°21′28″,北纬(N)28°50′13″),终止莘畈水库大坝(东经(E)119°20′02″,北纬(N)28°57′14″),全长21.6公里,面积1.8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水域为莘畈水库取水口半径300m范围内水域;陆域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陆域面积2.67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莘畈水库库尾至莘畈水库大坝;水域为水库库区除一级保护区外其他水域;陆域为水库库周山脊线以内除一级保护区以外陆域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m的汇水区域,陆域面积17.43平方公里。

    (4)厚大溪九峰水库

    九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起始于源头(大茗)(东经(E)119°21′53″,北纬(N)28°48′27″),终止九峰水库大坝(东经(E)119°24′30″,北纬(N)28°59′37″),全长31.9公里,面积3.24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九峰水库库尾(东经(E)119°24′09″,北纬(N)28°56′21″)至九峰水库大坝(东经(E)119°24′30″,北纬(N)28°59′37″);水域为正常水位线以下库区;陆域为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陆域,不超过库周山脊线,陆域面积6.48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源头(大茗)至九峰水库库尾,陆域为水库库周集雨区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其他陆域及厚大溪沿岸纵深1000米范围(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陆域面积50.58平方公里。

    2.突发环境事件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以下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金华市婺城区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倾覆、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导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风险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4)水华灾害事件: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湖泊、水库)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的事件。

    (5)其他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婺城区人民政府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划下,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平行联动,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

    本预案依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在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级同类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的情况。

    本预案注重与当地政府和部门预案之间的衔接,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婺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婺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相互衔接。由于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若相关预案中存在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坚持从严原则进行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

    若发生一般(IV级)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由婺城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将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金华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发生较大(III级)环境事件,启动金华市预案,由金华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婺城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听从其指挥及安排;发生重大(II级)及以上环境事件,启动浙江省预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婺城区及金华市应急指挥部听从其指挥及安排。

    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启动所在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镇政府或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适用并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各饮用水源管理单位和水源地地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为主或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发生在流域汇水区域内、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主要考虑恶劣天气发生后因暴雨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水源地水华事件对水质造成影响等,首先启动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府或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适用并启动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重点加强与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做好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明确责任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图1-1 应急预案的衔接体系

    1.5 工作原则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联动;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开展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健全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实行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管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的响应机制。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启动对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管理有序,组织得当,应急合理,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联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在应急时快速响应。加强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源地环境污染特点,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坚持“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加强污染源信息、水资源信息、环境状况信息、应急处置信息的及时共享,确保各类信息统一融合,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政府对人力资源,应急储备、救助资源等保障力度,加强政府对应急处置、防灾减灾的经费投入,确保应急处置及后续工作稳步推进。

    1.6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事件分级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事件(IV级)四级。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饮用水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饮用水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三级体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求,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上级或周边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见下图。

    图2-1 应急组织体系图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婺城区人民政府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挥协调工作。

    婺城区人民政府成立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作为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工作分工,指挥机构下设协调办公室,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名单

    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婺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

    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经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文旅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消防大队、水源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任务;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控制措施;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协调重点防控单位,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应急准备;开展监督、检查及宣传、演练活动;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协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善后工作,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

    发生重大事故时,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为中心,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若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总指挥不在当地,由副总指挥自动接替指挥任务,如总指挥、副总指挥都不在,由现场指挥行使全权指挥。

    3.协调办公室职责

    负责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掌握全区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情况,研判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发展趋势,核定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级别,向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执行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决定;按照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相关情况,负责区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制定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区人民政府、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

    婺城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制定本部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应急预案,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

    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职责分工如下: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处理等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指导调查处理和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指导现场处置工作;按规定报告和通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视情通报上下游生态环境部门;成立环境应急专家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委宣传部: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畅通发布渠道,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舆论引导。

    区水务局:负责所辖水域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及预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根据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重大水利工程应急处置措施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度所辖水利工程的引水、配水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负责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文监测资料,进行水文状况分析。

    负责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主城区供水安全应急处置提供保障;配合完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建立水源污染预警机制,组织建设备用水源,并保证在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备用水源可正常使用;根据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督促供水企业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

    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事件评估和生态恢复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办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重点项目和预警、预测工程的立项审批。

    区经商局:参与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应急抢险物资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区民政局: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统计报送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区级经费。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

    区建设局:负责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因建设工地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污染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其他突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船舶和相关水上设施及码头、港口污染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协助处置因农药、化肥、畜禽养殖等农药面源及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调查。

    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对农作物等受污染情况及损失进行调查鉴定并提出具体处置措施。

    参与森林火灾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负责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区文旅体局: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负责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对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提出应对措施,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负责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后送;负责统计医疗机构人员救治情况;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为乡镇(街道)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公众身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止供水;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导致的公共饮用水安全问题开展评估。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区公安分局维持事故现场秩序;配合开展现场洗消、警戒工作;必要时,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照权限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区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区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和雨量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通过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到影响时,或水源地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成立以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为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单位成立,总指挥为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副总指挥为区水务局局长。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后,快速集结出动,科学合理应对,强化环保专业性。

    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建现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具体工作。

    2.按照应急监测预案组织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和评估工作;协调各级应急力量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组开展具体行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消除危害影响;负责备用水源的启用工作;负责被污染水源的恢复工作;负责医疗救护指挥工作;负责对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组织工作;负责指挥事故的报警、情况通报、事故处理工作;负责指挥抢修、水源恢复、救援物资的供应调配工作;负责对事故后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道路人员紧急撤离的安全疏散工作,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

    4.代表指挥部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5.负责受影响区域群众安抚工作。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现场实际情况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各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如下。

    1.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协助单位: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经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跟踪污染动态,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及时向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扩散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并根据事故现场发展情况和应急指挥部指示及时调整对策,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7)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

    (8)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协助单位:浙江省水资源监测中心金华分中心、浙江省金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制定应急监测工作计划;建立应急监测技术支持系统;组织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

    (2)接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通知后,组织实施应急监测,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3)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做好水体、土壤和大气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5)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等。

    3.应急供水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协助单位:区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经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督促事件下游相关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4.应急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协助单位:区经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协助单位:区公安分局、医院、事发地卫生院、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现场应急医疗救援、转诊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指导和协助开展对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3)负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并提供医疗救助;

    (4)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禁止或限制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配合有关部门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

    6.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以区生态环境分局为召集单位,并负责专家组成员的维护和动态更新。

    专家组成: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主要涵盖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监测与评价、化工、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农林水利、防化等专业领域,建立咨询专家库,由现场应急指挥组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人员,成立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职责:

    (1)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原因分析,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

    (2)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处置办法、损失、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理、污染控制和事件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7.综合组

    综合组为协调机构,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文旅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4)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5)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6)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三、应急响应

    3.1 应急工作路线分析

    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见下图。

    图3-1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婺城区政府负责应对,启动婺城区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婺城区政府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视情启动省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市)同时应急响应。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市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见下图。

    图3-2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2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 信息收集

    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等各相关部门要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收集和传递我区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以及发生在婺城区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区的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通报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对较大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

    信息来源、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各镇政府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数据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的异常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区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由交通安全事件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

    (4)区卫健局负责由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出现死亡畜禽及大面积死鱼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负责森林火灾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6)区水务局通过对水源地藻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水位、流速、流量异常等水文信息及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7)区气象局负责风向、风速、降水量等气象信息及灾害气候引发的异常气象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8)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9)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水源地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

    3.2.2 信息研判与会商

    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的责任单位为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协调办公室以及应急专家组,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如下:

    1.协调办公室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开展信息研判和会商。

    2.第一时间对获取的信息,核实真实性。

    3.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或补充调查,核实信息的准确性,收集更全面、更权威的资料信息,同步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4.发现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

    接到信息报告的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本水源地应急预案属于婺城区政府专项预案,并且有适用的地域范围。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结合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简化本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将预警级别划分为两级:一级预警和二级预警,依次用红色和橙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级别由应急专家组提出建议,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确定。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1.红色预警(I级预警)

    当污染物已经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I级)预警。

    2.橙色预警(II级预警)

    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经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II级)预警。

    3.3.2 预警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2.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可能由于自然灾害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6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4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6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3.3.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发布预警

    预警发布的流程及其他事宜按照《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15〕153号)规定执行。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传真、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预警发布流程

    ①研判

    由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小组成员及应急专家组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②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由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请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及金华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发布。橙色预警由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请婺城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4)预警发布对象

    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2.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3.预警支持系统

    婺城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做好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系统的建设。

    (1)水质监测预警

    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各级监测网络资源,建立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

    (2)环境监管预警

    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环境监管信息包括风险源现场监管、市民服务热线12345投诉举报、网络举报等。

    4.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涉及跨界影响的污染事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跨界预警信息交流平台,保持通讯畅通。

    共享预警信息。依托和利用预警信息交流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通报跨界断面水质状况,必要时可双方同步取样联合监测。水质自动监测断面或预警断面出现数据异常,要及时通报,实时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通报事件信息。当突发环境事件有可能影响到下游水源地安全,上游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下游通报事件原因、污染物类型、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影响下游的目标水体等基本信息。当下游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水质恶化并确认是由上游来水所致时,应及时通报上游生态环境部门。

    3.3.4 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由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信息收集。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4)应急准备。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对于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对于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听从其指挥及安排;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执行省政府相关指示。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生态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检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4)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5)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做好备用水源地启动工作准备;

    (6)指挥调配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7)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8)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9)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3.5 预警解除

    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报,及时核实、加强研判,随时续报,决不允许迟报、谎报、瞒报、错报和漏报。

    协调办公室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室(值班电话:12369),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3.4.1 信息报告程序

    初步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协调办公室负责信息报告,其责任人为协调办公室主任,成立现场应急小组后由现场应急工作组中的综合组负责信息报告。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突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2)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和婺城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告。

    3.4.2 信息通报程序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源地管理单位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婺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供水管理(市自来水公司、金西自来水公司、金沙湾水厂(沙金兰水库)、仙源湖水厂(安地水库)、汤溪水厂(莘畈水库))、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救援(遇火灾爆炸)、交通运输(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3)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应急指挥部门,并向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政府通报的建议;区政府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4.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启动橙色、红色应急响应级别的,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同时向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①初报

    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重要紧急情况应在半小时内上报;可采用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口头上报,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②续报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③处置结果报告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饮用水源地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饮用水源地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5 事态研判

    事态快速研判是控制事件发展的保障,预警发布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应急专家组,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内容包括:

    (1)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

    (2)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如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或是水华灾害引发的事故、自然灾害);

    (3)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情况(包括清洁水情况);

    (4)事故点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1 先行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稀释、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

    3.6 应急监测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组成,委托浙江省金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水资源监测中心金华分中心或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污染水域环境实时的应急监测,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污染发展趋势,以及当时的水文、气象参数,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由区水务局、区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供水单位及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判定水源地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3.6.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以浙江省金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水资源监测中心金华分中心为主,其他监测单位协助配合。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6.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内容的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布点和频次

    (1)监测布点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流动源、非点源排放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2)采样频次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监测频次可设置为事故发生时1次/时,事故结束2次/天。

    3.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突发环境事件由于其发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样性、成分的复杂性决定了应急监测项目往往一时难以确定,此时应通过多种途径尽快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1)已知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项目的确定

    根据已知污染物确定主要监测项目,同时应考虑该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危化品车辆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通过对有关人员(如货主、驾驶员、押运员等)的询问以及运送危化品或危险废物的外包装、准运证、押运证、上岗证、驾驶证、车号等信息,调查运输危化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同时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鉴定和确认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2)未知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项目的确定

    通过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颜色及对周围环境、作物的影响等,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如发生人员或动物中毒事故,可根据中毒反应的特殊症状,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利用水质自动监测站等现有的仪器设备的监测,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现场采样分析,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现场快速分析手段,或送实验室分析后,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5.分析方法

    根据前期所列监测项目,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以快速获取信息,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必要时,备份现场监测的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不能在现场监测的项目,进行采样后送至实验室进行监测。

    分析方法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中推荐方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所列分析方法。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

    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给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8.水质模拟分析预测

    应急专家组根据污染物种类、源强以及水文条件,进行水质模拟分析,并针对污染的下游水体,向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8小时预报、16小时预报和24小时预测信息。划定危险水体的范围和持续时间。

    3.6.3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区水务局、区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供水单位及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

    3.7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7.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乡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乡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乡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水库集水范围内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化品运输车辆。

    3.7.2 切断污染源

    应急处置组负责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实施切断;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拦截、油毡吸附、围油栏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8 应急处置

    3.8.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制订,现场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漫延范围,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1)应急处置组及应急监测组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2)应急处置组采取一切控制措施如切断泄漏源、关闭闸门、设置围堰、打捞污染物、调水引流、人工增雨、水体增氧等减小或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

    (3)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应急供水保障组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保障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联网供水、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处理措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地,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供应纯净水等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4)当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综合组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源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做好污染区域的现场保护、隔离、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把握全区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5)应急物资保障组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协调各镇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区经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筹集应急经费。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物理方法如采用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藻类污染物的处理一般需要综合处置,对于藻类细胞本身,可以通过改性黏土吸附沉降或者利用构筑物气浮等物理手段去除,也可通过预氧化对藻类细胞灭活的方式去除,对嗅味物质、藻毒素等藻类代谢产物,宜采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氧化与粉末活性炭吸附单独或组合使用进行控制。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或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下表所示。

    表3-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推荐技术

    浊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色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臭味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氟化物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氨氮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臭氧-生活活性炭

    铁、锰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臭氧-生活活性炭

    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活性炭吸附

    三氟甲烷和腐蚀酸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有机化合物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细菌和病毒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

    (应急状态)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藻类及藻毒素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3.8.2 供水安全保障

    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应急供水保障组应立即通知(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金沙湾水厂(沙金兰水库)、仙源湖水厂(安地水库)、金华市金西自来水有限公司、汤溪水厂(莘畈水库))迅速采取措施,指挥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应急监测或事态研判过程中,发现或判定污染物已扩散至饮用水水源地,制定的方案中要求停止取水,或原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制水厂应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水厂清水池储备水要根据街道给水管网分布情况,实行分时段、分片区或分社区供水,尽量延长生活用水供水时间;使用应急输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并加强事故泄漏污染物监测,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3.9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大部分依托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企业现有应急物资,事故发生时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通过合理调配附近成员单位以及企业应急物资进行事故应急处置。目前婺城区环境应急物资依托金华市应急设施及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保障组会同当地应急管理、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规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保证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具体应急物资库存情况、物资调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1。

    3.10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综合组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通过区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第一时间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告知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热线电话等。

    对于较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由其共同的上级政府发布。

    3.11 响应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等渠道向受影响的区域或群众发布应急响应终止。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2.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责任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四、后期工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由区政府牵头组成的善后处置组研究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组织对事件起因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

    (1)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集后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2)遗漏的油品、化学品的净化和洗消

    ——油品、化学品能重新利用的则应回收再利用;

    ——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农药等毒性物质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的单位净化处置。

    ——化学消毒法,把消毒剂水溶液装于消防车水罐,经消防泵加压后,通过水带、水枪以开花或喷雾水流喷洒。

    ——物理消毒法,即用吸附垫、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质,吸附回收后转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也可用喷射雾状水进行稀释降毒。

    (3)被油品化学品污染的河道或水库岸线

    ——污染产生的死鱼、动物等打捞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远离住房、道路、水源、农田、电线等僻静和地势高的合适地点消毒填埋处理;

    ——洒消油剂或吸附剂进行消除;

    ——使用刷子或吸尘器除去一些颗粒性污染物,或使用简单工具收集被污染沙石至容器内,按危险固废处置。

    (4)被污染的土壤

    ——使用简单工具将表层剥离装入容器,并委托危废处置单位安全处置;

    ——若环境不允许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时,可使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如对地表封闭处理、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使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从地表溢出的水、让土壤保持休闲或通过翻耕促进蒸发的自然降解法。

    (5)动物疫病污染源

    ——在保护区外消毒深埋死畜,粪便一律焚烧;

    ——若为普通病畜粪便,可在保护区外堆肥发酵,高温无害化处理。

    ——污染的地面、圈舍、用具应彻底消毒,可用10%火碱水、20%漂白粉或0.1升汞水消毒,第二天再消毒一次;

    ——如为烈性传染病,可每间隔1小时消毒一次,连续消毒3次。

    ——污染的土层表面,应铲出15厘米,再换上新土,避免重复感染。污染的土层消毒处理。

    (6)水藻爆发污染

    ——藻类捕捞后运送到保护区外指定场所堆放,并采用沼气发生池、搅拌发酵、除臭分解等无害化处理手段,使之成为可利用的能源或有机肥料。

    ——采用生物技术的方法:

    ①生物过滤技术:双壳软体动物、甲壳类浮游动物、及大型滤食性鱼类可取到过滤器作用,螺蚌等贝壳类动物和大量的底栖动物,消耗着大量剩下和留下来的枝叶、残体、尸体和排泄物,将水中浮游藻类和悬浮污染物进行生物过滤使水质变清。

    ②生物操纵技术:操纵促进植食性鱼类(专门吃浮游生物的)生长,如鲢鱼、鳙鱼等,降低藻类生物量。

    (7)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须及时进行清除。

    (8)参与现场应急的人员及工具

    ——装备人员洗消。为减少污染的扩大、杜绝二次污染,在处置过程中,要对警戒区作业人员、器材装备、进行彻底的洗消,消除危化品对人体和器材装备的侵害,脱去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用肥皂、洗洁精等清洗皮肤、毛发,避免有害物质被人体吸收;洗消后仍要通过一次检测,不合格者要返回重新洗消。洗消必须在出口处设置的洗消间或洗消帐篷内进行,洗消液要集中回收,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所有一次性的个人防护用品集中收集装入塑料袋或容器内按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其他防护用品和救援工具则应清洗后晾干保存。

    4.2 事件调查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通过对监测数据进行污染源分析、明察暗访等方式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1.事件调查

    应查明事件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件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等,并查明肇事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防范、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以及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责任履行情况。根据调查资料和事件回放情况,调查组集体对事件进行定性。

    2.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由纪检监督部门就相关责任追究提出决定或建议;对于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防范措施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避免同类型事故再次发生。根据调查和总结评估情况,向区水源地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风险源管理、水源地安全保障、预案管理等水源地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不断提高水源地的环境安全水平。

    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出现应急能力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影响应急效果的情况时,应急责任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体系。完善本预案应急相应流程。

    4.3 损害评估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相关部门应当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1)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将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和区政府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2)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具备一定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和水质安全防控等学科背景的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事件损害评估,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公布损害评估的方式和方法,确定损害范围,重点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通过经济损失、影响人数、生态环境破坏程度、事件应急处置费用、导致水源取水中断天数、水源地环境修复费用等定量指标来评价损害大小,形成损害评估报告,报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存档。

    (3)由区政府在事件评估后第一时间通过网站、新闻、公告等形式发布。

    4.4 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内容包括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具体工作方案。

    环境应急工作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应继续跟踪监测污染物的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区卫生健康局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给予补偿。

    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计划;协调处理污染赔偿和其他事项。如果环境污染造成了人员伤害,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救助、补偿、治疗、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对污染区域采取必要的疾病预防措施。

    五、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系统,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协调办公室备案,协调办公室汇总后下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用通讯录。协调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专用通信录的动态更新工作。

    在应急响应下,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确保通讯畅通,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综合组负责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负责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区委宣传部组织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婺城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值班通讯录见附件6。

    5.2 应急队伍保障

    婺城区政府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证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联合水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事后恢复与重建和用水安全。

    同时依托环保专业处置企业等社会化力量,建立社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至少每年需进行一次知识技能培训,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每年需组织一次全区演练,发现不足及时改进,不断提高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5.3 应急资源保障

    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紧急采购、储备调用、紧急配送工作并做好本单位应急物资的更新及养护,保障应急处置和后续环境恢复需要。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药剂、物资、装备的规范存放,提高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区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更新、调度和紧急配送等信息动态管理工作。区政府及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鼓励通过政府补贴、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建立符合实际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能力。

    各水源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水库管理处应结合本辖区水源地环境风险特点,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采购、储存、更新、补充和紧急配送等信息的动态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石油类的分析检测系统的建设,加强包括清污、除油、除藻、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的储备。

    各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对仓库管理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好应急物资的入库质量把控、物资验收、登记建档等工作,建档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日期、失效日期等。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储备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现象时及时更新或维修;发现有欠缺的应急物资,应及时补充添置。

    目前婺城区环境应急物资依托金华市应急设施及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物资清单及各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具体见附件11。

    5.4 经费保障

    婺城区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婺城区财政局审核后呈婺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政府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区财政应当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

    抢险救援和污染处置费用由事件责任单位负责,在处置工作结束后与事件责任单位结算。

    5.5 其他保障

    5.5.1 物资、设备设施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保证应急处置状态下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公安部门负责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区域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区消防大队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清理现场,调配消防车辆向供水重点保障区域和缺水区域应急送水。

    5.5.2 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储备医疗救治、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主要负责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中毒、伤亡及时组织医疗急救。

    5.5.3 治安和人员安全保障

    发生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公安分局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并指导相关部门向群众分发救灾物资。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事件特征,配置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程序。

    5.5.4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各镇政府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附   则

    6.1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5.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7.应急预警

    指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之前,根据以往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相关部门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所造成损失的行为。

    8.应急响应

    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9.应急处置

    指对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所采取的消除、减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恶化的一系列的应急响应措施。

    10.泄露处理

    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11.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6.3.1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演练

    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举行包括水华灾害事件等不同类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

    (2)演练目的

    ①使参加应急响应的各部门熟悉、掌握各自所在应急响应行动中的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

    ②保证应急响应各有关环节快速、协调、有效地运作。

    ③考核部门应急响应人员对所学理论与操作技能熟练掌握的程度。

    ④及时发现应急响应计划和应急响应系统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以便予以改进和完善。

    (3)演练规模

    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本预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演练规模可分为两种:

    ①全面、系统的演练,以检验整个应急响应系统各环节的有效性,每年组织至少一次。

    ②针对应急响应系统某个环节进行演练,以进一步完善应急反应预案,也可增加应急响应人员熟悉应急反应行动的机会。

    (4)演练记录和评价

    协调办公室应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演练结束后,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评估的内容可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6.3.2 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1)环境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2)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4)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

    (5)生态环境部门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本预案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牵头制订、修订、更新,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