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1-06058

  • 文件名称: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村民建房审批与管控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7-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村民建房审批与管控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7-21 15:31:00 来源: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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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婺城区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指导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解决村民建房刚性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政策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4.《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对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以外的,农民村民建房审批、管控适用本办法。

    2.村民按户申请建房限额,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审批实行“一户一宅、限额用地、拆旧建新”的原则。

    3.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规划与利用

    1.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通用房屋设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农房建设坚持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优化单体设计方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3.按照“分类调整、分级审批”的原则,创新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将村庄规划分为刚性内容和弹性内容。

    4.村庄内有历史价值的文保建筑、列入等级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以及列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范畴的房屋,或具有历史价值需综合保护的建筑,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收归村集体所有。

    (三)申请条件和用地标准

    1.关于分立户的规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兼顾公序良俗,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关于农村宅基地自治管理的村规民约。户的认定,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结合村规民约等确定。

    2.关于建房审批人口计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申请本村建房用地;申请资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相关规定认定。

    3.关于审批限额标准。农房审批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拆旧建新的、多处旧房应同时拆除;立户报批旧房可保留的、宅基地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按限额欠数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可凑足限额审批。

    (1)3人及以下为小户,按建筑占地(垂直投影,下同)审批限额为90㎡(与子女分家立户后人口为1-2人的,审批限额不得超过60㎡);

    (2)4-5人为中户,按建筑占地面积审批限额为120㎡;

    (3)6人及以上为大户,按建筑占地审批限额为140㎡

    (其中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

    (4)年满60周岁的未婚男性或5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

    女性(不含离异女性)单独立户人员,审批限额不得超过60㎡;

    (5)对拥有合法产权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和村庄整治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和公寓房安置,也可按合法用地面积宅基地安置,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6)经批准回乡定居落户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在祖籍地建造住宅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4.明确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等五种情形。

    (四)相关政策支持

    包括农民建房指标安排、鼓励村民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建设用地复垦和选择公寓房安置等相关支持政策。

    (五)建房审批程序

    1.农民村民建房审批原则

    严格落实“无规划不审批”原则,执行农民建房审批“带方案、带履约保证金”制度。

    2.农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村民提出申请、村级组织摇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和及时备案等审批程序。

    (六)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定点放样位置进行施工,以及“六单位四到场”制度。因实施城市(建制乡镇)总体规划需成片改造拆除的建筑物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规定给予补偿,被拆除房屋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按本办法申请宅基地建房限额或公寓房方式安置。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占用农用地等行为坚决予以没收、拆除等相应处理。

    (七)法律责任

    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超过限额标准多占土地等多种非法占用土地法律情形;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法律责任。

    解读单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 陈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