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消费、出行…受限!你是环保失信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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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上午,一加工点业主王某某急匆匆赶到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法制办公室,主动要求履行行政处罚,缴纳罚款。究其原委,该业主曾因环境违法行为于2011年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但至今未履行而被列入生态环境失信名单,导致该业主在信贷、消费、出行等方面受到了限制。为此,王某某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履行行政处罚缴纳罚款。 近年来,正是因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推行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跨部门开展联合惩戒行动,持续推行失信惩戒措施,促进了企业和个人环保诚信守法意识,为生态环境保护开创新局面。 法条速递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