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451/2021-04717

  • 主题分类:

    审计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文件名称:

    关于建立审计“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

  • 发布机构:

    办公室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1-06-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建立审计“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

    日期:2021-06-04 17:12:18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进一步激发全区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推动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更好服务全区改革发展大局,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争当改革促进派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审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审计“容错免责”是指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行为在干事创业、履职担当中,非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等情况,在符合“容错免责”条件时,不予追究责任的审计处理。

    第三条  审计“容错免责”实施基本原则

    (一)既坚持敢于监督,更注重善于监督

    坚持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坚决维护法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对审计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对符合改革方向、出于公心、经过集体研究、具有实际效果,但与现行政策法规制度有所抵触的,审慎把握政策界限、审慎作出处理处罚,注重指导帮助被审计单位分析问题原因,推动形成新的制度机制。

    (二)既坚持凡审必严,更注重实事求是

    坚持审计监督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审计建议,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审计中发现的一些探索性、创新性工作,做到不用改革前的规定来定性定责全面深化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现象,不机械运用以前的审计经验作出审计职业判断,符合审计容错纠错免责情形的,按规定启动认定工作。

    (三)既坚持依法审计,更注重文明审计

    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执行法定审计程序;同时更注重文明审计,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个人的意见,集体研究反馈意见;对于审计中遇到的改革新生事物,坚持兼听则明、以理服人,做到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问责与容错纠错免责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审计“容错免责”的适用情形和条件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和挽回损失等因素,甄别研判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在改革创新、落实政策、克难攻坚中因先行先试、敢于担当、突发处置而出现的失误、过失、过错与偏差行为,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启动审计容错纠错免责认定工作。

    (一)在落实上级指示和决策部署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大胆履职、敢于作为、勇于创新,虽出现一定工作失误或偏差,但能够积极主动消除负面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因法律法规界限不明确或相关政策调整变化,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二)在推进重大改革创新中,大胆探索创新,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在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招商、重大物资采购中,因抢抓机遇、提高效率、节约资源等原因,在政策制度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偏差;或受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产生一定过失、偏差,或未完成预期目标的。

    (四)在攻坚克难、化解矛盾的工作中,突破常规和惯例,大胆履职,有效解决“老大难”问题,虽出现一定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未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情况紧急导致程序不到位,或因大胆履职、果断决策,造成一定失误但可控,能够挽回损失和消除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符合审计“容错免责”实施原则的情形。

    第五条  不适用于审计“容错免责”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问责处理,不予“容错免责”:

    (一)明知故犯、屡审屡犯的;假公济私、谋取私利的;我行我素、独断专行的;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的经济行为。

    (三)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经济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的。

    第六条  审计“容错免责”的认定标准

    坚持既实事求是,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立以同时具备“四个看”为主要内容的审计机关“容错免责”认定标准。

    (一)从政策法律上看符合改革方向。即符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精神,符合上级指示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发展大局,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从决策程序上看经过集体研究。即重大事项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不存在听取意见不充分、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等问题。

    (三)从实际结果上看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即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且主观上勤勉尽责,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或减少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有效阻止了更大危害结果发生,或不良后果是因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因特殊需要导致程序缺失或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必须理由充分、结果良好。

    (四)从廉洁底线上看未发现利益输送。即没有滥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审计“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

    审计容错纠错免责的认定按规定设置申请、核实、审定、反馈、公开和备案六个环节,与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流程对应的控制环节相互整合衔接。

    (一)申请由审计对象或审计人员根据“容错免责”认定条件,申请提出“容错免责”认定动议,填制《金华市婺城区审计局“容错免责”事项申请审批表》(附件1)。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容错免责”申请的接受、“容错免责”认定程序审批表的填制和办理。

    (二)核实审计组长或由其落实专人就“容错免责”事项的问题事实、问题定性、问题定责等方面进行核实与取证,并对是否符合“容错免责”的适用情形、认定标准提出初步意见。

    (三)审定对于审计对象、审计人员等申请提出的适用“容错免责”事项,由审计组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经所在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视情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或提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反馈容错免责”事项申请人为审计对象的,审计组代表审计机关应及时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审计对象,对不予认定的事项,应说明理由。“容错免责”事项申请人为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审计组应及时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和理由反馈申请人。

    (五)公开审计机关应建立“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公开机制,对经审定属于完全符合或基本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将认定和结果运用情况在局机关内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备案审计“容错免责”涉及的问题与对象应进行登记存档备案。审批表按公文要求由办公室编发文号,相关资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相应的审计项目档案。

    第八条  审计“容错免责”的结果运用

    (一)完全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可不作为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在财务收支审计及政策跟踪审计等其他审计中不进行处罚或移送。

    (二)基本符合“容错免责”条件,未发现但不能完全排除利益输送,经相关程序认定允许“容错免责”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可不作为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但应在其他事项中说明;在财务收支审计及政策跟踪审计等其他审计中不进行处罚或移送。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问题并建立完善相应制度或机制。审计对该事项应进行不定期跟踪。

    (三)不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依法依规进行问题定性定责和处理处罚,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容错免责”申请人为审计对象的,还应向审计对象书面说明不予“容错免责”理由。

    (四)优化认定结果的综合运用。针对“容错免责”机制构建过程中审计发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定期研究其表现形式、成因及对策措施,提醒相关部门予以关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差错与损失;或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应及时总结提炼,建议相关部门研究推广。

    第九条 审计“容错免责”保障措施

    (一)畅通救济途径。要将容错纠错机制和救济机制相结合,形成审计日常沟通与申诉复核等多种渠道的救济机制。审计人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意见,客观公正地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做到文明审计、依法审计。

    (二)严格程序管理。审计人员要严格按审计“容错免责”规定的程序操作,从严把控,守住容错底线,不能擅自放弃问题线索,不能擅自决定对某一事项的审计“容错免责”,要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同时,要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审计“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的监督,确保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三)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以及其他有关主管与监督部门的“容错免责”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审计“容错免责”机制落实完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婺城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