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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1-05435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发文日期: 2021-06-30 14:2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婺政复决字〔2020〕21号

    日期:2021-06-30 14:20:30    来源: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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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婺政复决字〔202021

     

    申请人:韩某鑫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6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关于韩某鑫举报金华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615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天猫商家(金华市电器有限公司)购买康夫吹风机订单X2020612,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处购买的康夫吹风机特价109,结算时没注意后发现结算价是129不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对同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涉嫌价格欺诈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一款,谎称将要提价诱骗消费者购买。并且这边还有产品详情所有的视频记录。被申请人于2020623日不予立案理由经查,金华市电器有限公司在其天猫认证店铺有举报款吹风机销售。该款吹风机购买时可向客服领取优惠券且商品详情页面标注为领券价109本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违法,不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十六条的立案条件对于不予立案理由,申请人不服,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活动详情界面、购物订单均可以看出来被举报产品页面并无领券二字至于被申请人答复的购买时咨询客服领,该产品页面也并未显示咨询客服参与优惠活动等字眼被举报商家存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价格欺诈行为被申请人的说辞也任何法律依据,而是包庇违法商家逃脱法律责任在违规销售,价格欺诈消费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接访和调查情况。615日,被申请人接到金华市监局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韩某鑫的举报单,举报内容:“2020612日,我在金华市电器有限公司天猫店(以下简称电器)处购买的康夫吹风机特价109结算时没注意,后发现结算价是129,不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并附上三张交易平台上截图,一张是被举报人的资质信息,一份是购买交易流程截图,一张是被投诉商品的详情页(包括价格信息)6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电器。公司现场提供了该款吹风机页面截图、活动时间内其他消费者购买时领取优惠券聊天记录截图、销售该款吹风机订单价格详情截图。该款吹风机的促销活动期间是69日至630日。现场检查时,天猫店的信息与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是一致的。因举报人在下单购买时没有申请优惠券,也就没有享受到20元的减免举报人称的价格欺诈行为不存在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623日将检查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二、复议申请人称被举报产品并无领券二字及该产品页面也并未显示咨询客服参与优惠活动等字眼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交的附件中,有被投诉吹风机的详情页(包括价格信息),正中位置突出显示领券价¥109,不领券的价格是¥129申请人称没看见,被申请人感觉不能理解。三、试验交易和后台其他交易情况现场检查前执法人员在投诉的页面成功申请领取优惠券。到现场后,检查后台的交易情况,均是109元交易的(其中部分105.43元、105.15元成交的是淘宝币折抵了少量现金)。申请人是唯一的以129元成交的。616日,申请人与客服联系,客服还告知可以通过在线客服退回20元的差价,但是申请人未作出回应。后商家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不需要退差价只要求欺诈赔偿。由此申请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意图从举报复议中牟利的人。四、申请人无复议主体资格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没有相应的举报奖金规定,即使查实处罚被举报的电器,申请人也不能获得收益。由此,被申请人的职责履行结果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会受到利益损失,也没有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申请人无权申请复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该举报信息的调查处理上,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对于实名举报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进行了告知,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612日在金华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天猫店购买康夫吹风机。该商品页面标注领券价格109元,正常价格129。由于申请人没注意,未领取优惠券,直接以129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申请人于20206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金华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为“2020612日,我在金华市电器有限公司天猫店(以下简称电器)处购买的康夫吹风机特价109结算时没注意,后发现结算价是129,不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同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单。20206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现场对金华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某电器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该公司天猫认证店铺有被举报款吹风机销售,该商品页面有“领券价109”字眼。被申请人执法队员现场操作领取优惠券过程。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还检查了该款产品后台销售数据,除了申请人购买该款产品的价格为129元之外,其他人购买价格未超过109元。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206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违法,不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十六条的立案条件。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和告知截图、购买页面及购买订单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检查笔录、活动期间其他消费者购买订单截图及领取优惠券成功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金华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天猫店销售的康夫吹风机销售页面上正常价格129元和领券价格109元标注明显,申请人由于自己的过失,未注意结算价格,最终以129元的价格购买康夫吹风机,即以此认为金华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价格欺诈,理由显然不成立。同时,被申请人执法队员领取优惠券的截图及同一期间其他顾客购买截图也证实,领取优惠券的活动真实有效,金华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并无价格欺诈的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举报的金华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构成价格欺诈的问题,并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以其不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十六条的立案条件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623日对申请人韩某鑫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