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婺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日期:2021-06-28 22:48:00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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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于2021年5月27日在婺城区政府http://www.wuch.gov.cn/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反馈结果采用情况予以公示。

经过7天的公示期,截至6月7日,我单位共计收到45条反馈意见, 综合相关意见反馈如下:

一、关于本细则适用范围的反馈意见:细则只适用于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复的特定项目范围,重点工程拆迁、城中村改造等征收补偿不适用本实施细则。项目批复前充分征求村两委和村民意见,且项目方案需经村民大会通过后才能实施,即在村民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村民搬迁是安置在村集体土地上的(不是国有土地),搬迁腾出住宅用地经宅基地复垦后,土地仍属于村集体所有并承包给村民耕种。

二、关于本细则中涉及“拆迁”相关的反馈意见:细则只适用特定项目,属于宅基地调整范畴,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自然村向行政村搬迁集聚,不涉及土地或房屋的征收,土地仍属村集体所有;原自然村旧房拆除经重新审批,搬迁至行政村中属拆旧建新。故将实施细则中“拆迁”二字改为“搬迁”,以免造成误解。

三、关于第三条第1项应当增加“地段区位......的重要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反馈意见:修改后参照《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政府52号令)执行。

四、关于“搬迁补偿费标准”的反馈意见:该标准参照城中村改造执行,宅基地安置采取拆旧建原则,细则中采用搬迁安置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方式(与以往村民审批建房不同给予了很大的倾斜),但与重点工程中房屋必须马上拆除,且公寓式安置房屋建造需一定时间导致二次搬迁是不同的概念。

五、关于“过渡安置费标准”的反馈意见:该标准参照婺城区地质灾害搬迁政策执行,且增加了“各乡镇结合市场行情每两年可予以调整”内容。

六、关于“家庭固定设备搬迁是补助性质还是补偿性质”的反馈意见:是对固定设备搬迁进行的补助。

七、关于“公寓式安置”的反馈意见:本实施细则暂未考虑公寓式安置,主要是婺城区暂不具备农村有机更新条件、且高层公寓房涉及电梯运营和后期物业费用,和影响农村风貌等原因。下步区政府可能对乡镇集聚区安置会作专题研究。

八、关于“宅基地安置的集体土地由谁提供”的反馈意见:宅基地安置仍在本行政村范围内,由村集体提供。

九、关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是否可以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反馈意见:参照《金华市婺城区村民建房审批与管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以。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的反馈意见:参照《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就近安置”的反馈意见:本实施细则采用本村宅基地安置或货币安置,不跨区域安置。

十二、关于“宅基地安置的,相关规划建设审批能否在宅基地交付前处理完毕”的反馈意见:宅基地安置参照《金华市婺城区农民建房审批与管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区域的规划供地等报批手续完成后才执行宅基地的交付。

十三、关于评估机构选择的反馈意见:所在乡镇和村集体从区年度中标入围的评估机构中择优选择。

十四、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在安置宅基地交付后10天内进行结算,并结清所有补偿款”,如政府客观或主观的原因无法在短期交付宅基地,政府是不是可以无限期拖延房屋搬迁补偿费的政府?的反馈意见:实际操作中,搬迁启动前,安置地需要先上报农转用,只有落实了宅基地,才启动房屋拆除、腾空和搬迁(但签约、评估等可先进行),不存在政府客观或主观的原因无法在短期交付宅基地之情况。

十五、关于召开听证会的反馈意见:本办法已多次向社会公众和乡镇部门征求意见,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十六、关于“拆迁户有自主选择相应资质评估机构......救济渠道”的反馈意见:搬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仍有异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七、关于“新办不动产权登记中的土地性质予以明确”的反馈意见:明确为集体土地性质。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婺城分局(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邮编:321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19132413@qq.com

联系人:陈志坚               联系电话:15957957085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婺城分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