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184P/2021-05130

  • 主题分类:

    农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

    农民

  • 文件名称:

    关于下达婺城区2021年度商品有机肥补助推广计划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1-06-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下达婺城区2021年度商品有机肥补助推广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1-06-18 17:00:13 来源: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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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狮街道办事处:

    为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畜禽养殖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改善婺城区生态环境,有效减少化肥使用量,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定额制实施,根据《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婺区政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婺城区2021年度商品有机肥补助推广计划,请各乡镇(街道)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1年度我区安排商品有机肥补助推广任务14000吨,重点在粮食、一年生经济作物、非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的经济作物、木本油料及月季、杜鹃、茶花、百合等花卉上推广应用(生态功能涵养区补助数量不超过6000吨)。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苗木生产。

    补助对象及标准:按照婺区政发〔201913号文件有关规定,婺城区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生产的种植户(含专业合作社、产业联盟,种植粮食作物50亩以上、其它作物10亩以上)、家庭农场、种植类农业企业、保障型蔬菜基地及木本油料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每吨补贴400元。生态功能涵养区内种植户种植粮食作物20亩以上、其它农作物5亩以上,每吨补贴500元。

    种植主体应用实行自愿原则,各乡镇、街道应用面积原则上不作统一分配。商品有机肥每亩补贴量不超过2吨,同一田块3年不得超过6/亩。当年享受新增耕地后续管护补助资金或相同类别肥料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供肥企业

    经备案,确定2021年推荐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共10家(附件1),各供肥企业按唯一备案价格销售。用肥农户从备案名录中选择。

    三、购肥及补贴流程

    (一)主体申报

    符合条件的主体提出需肥申请,填写《婺城区2021年度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申请表》(申请数量5吨以上,单个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从备案企业中选择供肥企业,凭身份证复印件、市民卡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开户行账号复印件)、租田协议、肥料款银行转账凭证报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由区植保耕肥站负责。

    (二肥料供应

    区植保耕肥站核定供肥数量后,向供肥企业开具《商品有机肥供肥通知单》。供肥企业做好销售记录,并及时将肥料运送到用肥地点,乡镇(街道)做好有机肥数量验收,并督促用肥主体在一个月内施用到田。区农业农村局进行随机抽查。

    (三审核公示与资金拨付

    供肥完成后,申请主体及时将供肥通知单、销售出库单、购肥发票原件、现场照片、用肥地点所在村公示照片等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供肥数量汇总并公示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相关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发文,通过申请表上预留的银行账号(个人需用“一卡通”账号)拨付补贴资金。

    四、完善工作措施

    (一)严控肥料质量

    供肥企业必须保质保量、定向及时向补贴对象供应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累计供肥50吨时应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取样品送第三方机构检测。供肥企业应及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二)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做好申请主体的登记造册初审、公示等工作,对本区域商品有机肥补贴数量、面积和补贴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查验送货单、现场照片、发票、汇款凭证等基础材料,把好审核关。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强对补助政策执行、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管督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三)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有关规定,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有机肥补贴政策。

    1.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在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3.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实施时间: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婺城区2021年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

    2.婺城区2021年度财政补助商品有机肥申请表






    金华市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616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