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0W82703B/2021-03670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1-05-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日期:2021-05-11 14:19:53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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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第一条  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保、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 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环发〔2020〕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市、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转交的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局及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案件的,由市局实施奖励,其他分局负责查处上述案件的,由相关分局实施奖励。

    跨行政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局分别查处的,由受污染地辖区分局实施奖励;有两个及以上受污染地区的,由受污染较重的辖区分局实施奖励;分局之间对奖励实施主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局指定;对于举报跨地市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明确由我市负责的,则由涉案辖区分局实施奖励。

    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由事发地辖区分局实施奖励。

    第四条  举报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的;

    (五)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六)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

    (七)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第五条  鼓励举报人采用电话、信函、来访和网络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三)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

    第六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者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并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

    生态环境部门安排人员实行昼夜24小时备勤值班,在接(收)到举报后,工作人员要详细记录举报的时间、事件发生地、事件内容、事件经过以及举报人的诉求、联系方式、举报人身份证号码,并依法受理查处。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的程度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对举报人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举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并立案处罚的,最少奖励1万元。案件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对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线索,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可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

    (三)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分局报属地人民政府同意,下同),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叠加奖励。

    在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的基础上,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之前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生态环境部门等依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或者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包括其近亲属)、新闻媒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纳入现金奖励范围,可视情况给予精神奖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发生第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公众可以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得奖励。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

    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至二名代表凭有效证件、联名举报人的委托书和《奖励实名举报人员通知书》领取奖金,并自行协商分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线索信息的价值和本办法之规定,作出奖励的决定并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以举报奖励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或者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之日或者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附件2)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和有效身份证明办理领奖手续;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的个人联系方式和相关预留信息,举报奖励部门经核实确认,并申领财政奖金后直接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因故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半年内仍无法通知到的,奖励取消。举报人未提供个人联系方式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有特殊情况且能说明合理理由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领取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放弃奖励的,由查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填写《金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终止审批表》(附件3)。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专项安排。对于市本级、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查处的环境污染涉案行为,由市本级财政拨款实施奖励;其余县(市)查处的环境污染涉案行为,由当地财政拨款实施奖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设立举报奖励专岗,专人专职负责举报奖励相关工作,市本级区域内(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举报奖励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承办,由专人负责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再报局领导按财务制度审批。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参照秘密文件进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重大案件举报人,在材料流转过程中应隐去姓名等关键信息。

    举报人提出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落实, 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参与举报活动,对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或者违规举报骗取奖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金华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自实施日起同步废止。

     

    附件1

    金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

    或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举报时间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奖励理由

    及依据


    拟奖励金额


    承办人签名


    案件承办单位申报意见


    财务机构

    审核意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本审批表由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填写,原件留存于财务账,案件承办机构和信访办理科室各留存复印件1份。


    附件2

    金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你(单位)于              日举报的            

                                     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金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决定奖励人民币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                     领取奖金。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本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感谢你(单位)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希望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附件3

    金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终止审批表 

      

                                  编号    

    举报人


    举报件编号


    终止奖励

    原因

    ( )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

    (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

    ( )                       

    承办部门

    意见

     

    经办人员: 负责人:         月   日

    执法队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