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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
金(婺)2021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28 日作出的 浙土字A[2020]-0041 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 金华 市 婺城 区 2020 年度计划第 二 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婺城区白龙桥黄金苑区块城中村改造建设 项目,土地用途为 居住用地等 ,东至: 农田 ,西至: 农田 ,南至: 农房 ,北至: 临江西路 。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白龙桥 镇 黄金苑 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7.2476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商服用地/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公顷,住宅用地17.2476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顷,特殊用地/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顷,其他土地/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及安置方式按照《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执行。
五、金华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 浙土字A[2020]-0041 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金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