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4-21 15:09:41 来源:​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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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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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预〔2021〕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直达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直达资金在我省精准高效落地,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3月8日

浙江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直达资金在我省精准高效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直达资金范围以财政部每年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2021年直达资金范围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28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等7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2项资金实行参照直达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方面由本级财力对应安排的资金,一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第三条 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确保资金精准高效落地。 

  1.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完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及预算下达等工作,预算批复或文件印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在预算指标系统中及时录入指标,打上相关标识并及时入账,准确导入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切实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及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直达资金分配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时,项目信息中应有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的有关项目名称、项目编码信息(上级项目编码必须一致,据此作为全过程监控的媒介),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其中2021年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参照直达资金标识为“02中央参照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标识为“09其他”。上级转移支付的直达资金标识由上级财政部门标注,下达预算指标时作为必备信息同步下达,下级财政部门分配使用时不得修改上级标注的直达资金标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应安排的有关资金按规定分配下达,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按预算收入级次分别列示。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直达资金范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前谋划,有针对性地加强财政项目库建设,着力提升项目储备数量和质量,确保直达资金下达后尽快安排使用。

    同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设置直达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和门槛,强化项目前期审核把关,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先支持在建、续建项目,确保纳入直达资金支持项目既符合政策规定,又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直达资金政策效益。

  2. 资金调拨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直达资金预算,参考序时进度、中央调度的直达资金金额、地方实际支出等因素,对直达资金进行单独测算调拨(不细化到项目),同时告知市县财政部门拨款数据。资金调拨时提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拨款凭证上注明“直达资金”字样,作为对账依据,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加盖“转讫”章后回传的拨款凭证核对无误。市县财政部门比照做好直达资金调拨及对账工作。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调拨的资金后,根据支出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进度统筹安排使用。在保障直达资金相关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如遇急需,可将资金暂时统筹用于“三保”等重点支出,并视直达资金支出需要及时回补资金。

  3.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好直达资金支出关,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支出,按照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等方式人为拉高支出进度。

    要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切实保障社保、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发放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补助类等支付,不得拖欠。增强过“紧日子”意识,压减一般性支出,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做好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经费需求等拨付资金。管好用好上年度结转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不得将直达资金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建设,或者违规用于发放工资。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不改变现有拨付流程,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预算安排、支付主体等确定直达资金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违规将资金拨付至政府融资平台。

    对于需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进度等,按程序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涉及专户管理的直达资金,以及需要支付到救助对象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由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受益人账户。在此基础上,及时将相关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助补贴发放数据导入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并对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进一步优化完善直达资金台账,反映直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提高操作准确性,确保相关数据同步一致、准确完整。要落实好财政部门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定期对账机制,做到账目清晰、账实相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的资金,应当同步将资金拨付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其他资金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将拨付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督促各主管部门落实在各自领域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

    要督促相关单位尽早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招投标工作,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补贴发放周期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对相关单位项目推进缓慢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避免资金沉淀。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分析研判,针对性采取措施,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直达资金监管作为年度财政监督工作的重点任务,重点抓好直达资金预算指标、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管,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监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直达资金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注重发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主渠道作用,灵活采用“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开展针对性监控,综合运用日常监管、重点监控、现场核查等多种手段,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规范有效使用资金,并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直达资金台账为基础,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为支撑,通过系统预警规则及时发现问题,促进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在收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预警提示信息后,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纠错纠偏,对疑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核查,一旦确认,视情况采取调整账目、退回资金、调减预算、追究责任等措施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有关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动直达监控系统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开放,为相关主管部门、监督部门或乡镇配置系统用户和权限,并督促主管部门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发挥监管职能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部门内部直达资金监管工作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合力,既各尽其责,又相互支持,对督查、审计和财政监管发现通报的问题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整改长效机制,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要主动与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做好工作统筹,既消除监督盲区,也要避免重复监督,在直达资金监管中探索总结加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调的方式方法。

    第六章 系统保障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财政部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本地生产系统与财政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的对接,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地方数据平台与省财政厅大数据平台的数据传输通畅,通过配备适当的硬件、设置合理的数据发送周期等,确保直达资金数据导入工作的及时、便捷、准确。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财政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开发和完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定制功能,以满足各级财政部门管理需求。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在财政部直达资金监控预警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工作管理需要,提出本地化的资金预警规则,由省财政厅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统一设置,提高资金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提升预警分析能力。

    第二十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在规范、安全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合其他主管部门推动相关惠企利民政策落地,做好财政支付系统与部门惠企政策兑付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直达资金高效、便捷支付。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做好本地生产系统与上级生产系统的统一工作,加快本地生产系统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的对接,减少基层单位工作量。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增强直达机制工作政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监督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能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抓好落实,确保内部顺畅运行、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市级财政部门每月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上月直达资金监控情况(具体方式另行通知),重点报告预算安排、支出成效、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情况,以及监控监管情况,包括日常监控、现场核查及违规案例等。各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继续实施厅领导督导市县制度,由厅领导对口联系1—2个市,督促指导各地精准高效落实直达资金

    完善“业务处室分口指导+专班全过程指导”并行的业务指导模式,对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督促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周以市为单位对直达资金分配、支出进度进行通报,每月对市本级、县(市、区)直达资金分配、支出进度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市县直达资金分配、支出进度以及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数据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建立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对连续两次进度通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以上的,以及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列入特别关注名单;连续两次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的,以及监督检查发现较大问题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其他地区列入一般关注名单。

    第三十三条 对列入特别关注和重点关注名单的地区,省财政厅将视情采取下发关注函、实地督导、开展约谈等措施。

    有关地区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地区,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关资金并重新安排。

    第三十四条 各地直达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全省财政管理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并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实施过程中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直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2021年中央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项目情况表

     

     

     

     

     

     

     

     

    附件

2021年中央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

资金项目情况表

一、中央直达资金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

1.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2.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非省级统筹部分)

(二)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3.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4.学生资助补助经费

5.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

6.就业补助资金

7.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

8.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9.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10.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12.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14.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15.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

16.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

17.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18.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1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

20.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资金

21.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22.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

2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2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三)专项转移支付

25.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26.雄安新区建设发展补助资金

27.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

28.符合条件的基建支出

二、参照直达资金

(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1.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2.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4.服务业发展资金

5.城市管网及污水治理补助资金-中西部管网提质增效

6.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

7.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二)其他资金

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

9.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

 

 

 

 

 

 

 

 

 

 

 

 

 

 

 

 

 

 

 

 

 

 

 

 

 

 

 

 

 

  抄送:

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