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7309051194/2021-02866

  • 文件名称:

    土地征收公告

  • 发布机构:

    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3-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土地征收公告

    日期:2021-03-31 15:35:37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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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婺)2021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2021 3 16 日作出的 浙土字A[2020]-0036 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 金华 婺城 2020 年度计划第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婺城区蒋堂镇新建卫生院 项目,土地用途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婺城区雅畈镇新建中心卫生院 项目,土地用途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婺城区罗店镇新建卫生院 项目,土地用途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婺城区乾西乡卫生院 项目,土地用途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东至:,西至:,南至: 规划路 ,北至:住宅

    婺城区白龙桥镇卫生院 项目,土地用途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东至:,西至: 华龙南街 ,南至: 环镇南路 ,北至:横三西路

    婺城区竹马乡卫生院 项目,土地用途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东至:,西至: 住宅 ,南至: 住宅 ,北至:

    婺城区妇幼保健院、婺城区公共卫生中心 项目,土地用途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东至: 华龙南街 ,西至: 桑田街 ,南至: 临江东路 ,北至:高铁线

    婺城区安地镇卫生院 项目,土地用途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东至:,西至: 梅溪 ,南至: 派出所 ,北至: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蒋堂 清水塘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5180公顷,其中农用地1.5180公顷:含耕地1.4148公顷,园地0.050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532公顷(沟渠)。

     雅畈 雅畈一村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3091公顷,其中农用地1.3091公顷:含耕地1.2656公顷,交通用地(农村道路)0.040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33公顷(沟渠)。

     罗店 同创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6629公顷,其中农用地0.6260公顷:含耕地0.5736公顷,交通用地(农村道路)  0.0486  公顷,其他土地0.0038公顷(田坎);建设用地(空闲地)0.0369 公顷。

    乾西湖头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9064公顷。其中农用地0.9064公顷:含耕地0.9033公顷,交通用地(农村道路)0.0031公顷。

    乾西联合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7589公顷,其中农用地0.7589公顷:含耕地0.7589公顷。

    白龙桥 郑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 2.1388公顷,其中农用地2.1388公顷:含耕地2.101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75公顷(沟渠)。

    竹马竹马馆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3451公顷,其中农用地1.3451公顷:含耕地1.257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59公顷(沟渠),其他土地0.0417公顷(田坎)。

    白龙桥东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7.2575公顷,其中农用地7.2575 公顷:含耕地6.8734公顷,交通用地(农村道路)0.129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547公顷(沟渠)。

    安地 安地村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3319公顷,其中农用地1.3319公顷:含耕地1.331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住宅补偿标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和非住)及安置方式按照《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

    五、金华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土地的农集体经济织和农民对 浙土字A[2020]-0036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