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确保我区农家乐休闲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9〕4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婺城区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婺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uch.gov.cn/col/col1229181755/index.html),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7089587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
联系人:胡宇超
联系电话:82225030
婺城区农业农村局
婺城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7日
婺城区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项目
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乡村振兴绩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9〕4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市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推进我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和规范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对《婺城区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婺农办〔2011〕28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农家乐集聚村、休闲乡村创建及农家乐经营户(点)提升等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方面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是促进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乡镇(街道)和村要在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基础上,建立村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支持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加大对农家乐发展重点区域扶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可由地方统筹安排的补助资金。上级有规定拨付形式的补助资金,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以奖代补资金、宣传规划资金、项目管理资金三大类,使用范围为:
(一)以奖代补资金分为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我区农家乐发展重点区域旅游设施配套建设:包括省、市、区农家乐集聚村、休闲乡村等创建项目的规划编制,农家乐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公共服务及休闲业态配套设施建设;农家乐经营户的提升发展。
(二)宣传规划资金主要用于我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规划编制及宣传活动,宣传规划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使用。
(三)项目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乐休闲旅游业项目的绩效评价、审计等,项目管理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使用。
第六条 以奖代补对象
(一)列入省、市创建计划的农家乐集聚村、休闲乡村。
(二)星级农家乐经营户。
(二)其他省、市、区规定须纳入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第七条 以奖代补标准。
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区级配套资金标准如下:
1、被认定为“浙江省休闲乡村”,区财政给予补助5万元;被认定为“金华市休闲乡村”,区财政给予补助2万元。
2、被认定为“浙江省农家乐集聚村”,区财政给予补助3万元;被认定为“金华市农家乐集聚村”,区财政给予补助1万元。
4、2021年(含)起认定的星级经营户购置、改造基础设施,强化消防、卫生、治安安全管理,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四星级以上2万元、三星级1万元、二星级6000元、一星级2000元。
以上区级配套补助为认定次年一次性补助,被认定命名2个以上称号的,以奖代补资金按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补助。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一)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及立项。区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申报指南,向乡镇提交项目申报书、备案表等必要附件,项目申请单位要保证提交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乡镇审核后,将项目创建计划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经区级审核批准后,发文立项(省、市级项目由省、市审核批准后,发文立项)。项目立项后,乡镇要督促项目单位按期保质组织实施。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有关工程协议、招标资料、竣工决算等资料文本),乡镇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乡镇初验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考核验收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商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方案,按标准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二)宣传规划及项目管理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向区财政提出预算方案,经区财政审批后列入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实列支。
第九条 应在项目实施年限内完成项目施工,逾期未完成的不予验收并扣回预拨资金;已完成但省、市复核未通过的给予相应整改期限,再次复核未通过的不再组织复核,并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条 项目管理。
集聚村、休闲乡村等创建项目的规划、预算、工程监理、审计等方面需专业中介单位办理的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预算、统一招标、统一监理、统一审计”要求进行,其中审计单位需由乡镇(街道)、村在区财政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单位中选取。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一)对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开工后,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进度,由区农业农村局按比例预拨到农家乐项目村;农家乐经营户提升发展奖补直接由区农业农村局拨付至农家乐经营主体。
(二)具体拨付比例: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开工后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供项目招标合同,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预拨补助金额的30%;项目竣工且审计通过,经乡镇初验合格后,拨付至70%;剩余30%的补助资金,经区级验收合格后拨付。(列入省、市级项目的需经省、市级验收合格并待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
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待项目资金审计及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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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等与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实行严格管理,做到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数扣回区财政拨付的以奖代补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奖代补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三)建设项目不落实,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婺城区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婺农办〔2011〕28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