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金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金市司〔2019〕70号)的相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婺城区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予以公告。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请区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附件:婺城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
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局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婺城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二批)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构
单位名称 | 地 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派出机构情况 | 执法依据 |
金华市婺城区民宗局 | 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 | 0579-82227220 | 无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辖区的宗教事务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
金华市婺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88号 | 0579-89128181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金华市婺城区档案局 | 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 | 0579-82225822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五条: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七条: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二、授权行政执法组织
单位名称 | 地 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派出机构情况 | 执法依据 |
金华市婺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 | 0579-82532480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规定: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三、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
受委托单位 | 委托单位 | 地 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派出机构情况 | 执法依据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监督所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受委托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505号 委托机关: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 | 受委托机关:0579-82315187 委托机关:0579-82301319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