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浙自然规划〔2020〕8号)、《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产业发展用地货币安置办法》(金市建综〔2018〕30号)、《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婺城区村(社)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婺城区实际,特制定此办法。在实施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可核定获得用于发展村(社)集体经济的土地资源,通过货币安置资金台账付息、货币安置资金置换房产等方式获得安置资金利息或者安置资金。
二、制定政策的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浙自然资规〔2020〕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 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44 号)、《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产业发展用地货币安置办法》(金市建综〔2018〕30号)、《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21〕13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安置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
村(社)集体产业发展用地政策是婺城区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的重要补偿安置办法。
(二)用地类别
村(社)集体产业发展用地是用于发展村(社)集体经济的土地资源。
(三)用地处置原则
村(社)集体产业发展用地货币安置是指政府以回购村(社)集体产业发展用地的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四)用地条件处置
1.面积核定
以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城中村改造启动公告之日实有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依据,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核定。
2.评估时点及评估公司的确定
评估以城中村改造启动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间节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该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确定且有资质的评估公司。
3.产业发展用地条件设置
用途按商业服务业,用地确定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7,土地性质国有出让。
(五)建立资金台账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资金台账,并对资金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城投公司接受婺城区政府的委托,做为城中村改造村(社)集体产业发展用地货币安置的实施主体。
(六)资金实现方式
在资金台账建立后,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货币安置资金台账付息、货币安置资金置换房产等方式获得村(社)集体产业发展用地货币安置资金利息或安置资金。货币安置资金置换房产后,剩余资金可通过台账付息获得利息。
(七)强化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中货币安置资金不包括其收益。
四、注意事项
1、本办法适用范围:婺城区城中村改造村(社)集体产业发展用地的处置。
2、本意见自2022年1月3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解读单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倪雨龙(金华市婺城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拆迁安置科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