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规范市区临时救助工作,提高人均救助金额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6〕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金华市区户籍人员,居住在金华市区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金华市区区域内的其他流动人员。
(一)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四类对象。
一类对象: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类对象:市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就学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金华市区户籍人员;
四类对象:居住在金华市区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金华市区区域内的在金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金华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员。
(二)以下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因交通事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符合《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8〕33号)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救助,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当年已享受“福彩暖万家”助学项目、慈善助学项目以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助学项目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不同的致困条件,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两类。
(一)致困条件
1. 支出型临时救助: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 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造成主要劳动力伤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经济条件
一、二、四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须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就学等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水平。
2. 车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在10万元(含)以内的生活用机动车(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中计税金额为准)。
3. 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4. 工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含)。
5. 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6倍。
6. 供养人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车辆、住房、工商、货币财产四项条件。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困难程度实行分层分类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
1. 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00元的,按总额的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4500元的,按总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的6倍。
三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0元的,按总额的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的6倍。
2. 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期间,一学年就学相关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本条仅适用于一、二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3000元救助金。
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2000元救助金。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
1.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死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9倍给予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4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2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3倍给予救助。
四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2. 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除按前款标准给予救助外,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倒损房屋修建补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12倍。
3. 对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低保标准的6倍。
四、申请审批程序
市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6〕34号)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有关内容执行,在此基础上,本细则对部分内容作出如下调整:
(一)金华市区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居住在金华市区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困难发生在金华市区区域内的在金就学学生向学校驻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金华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员向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因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因学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费发票。
(三)突出“救急、救难”特点,急难型临时救助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先行救助”原则直接给予救助,并在急难情况有所缓解后补办相关申请审批程序;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落实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重点核查医疗、就学等生活必需的支出情况。实行分级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区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但应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除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存在异议、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等情形外,民主评议不再作为必须程序。
(四)各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要通过省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以及审批业务。
(五)申请人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次,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五、工作机制
(一)部门协调机制。区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好临时救助主管部门职责。区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临时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生活困难和特殊情况,可通过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确定。
(二)资金保障机制。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社会参与机制。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以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慈善项目,逐步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二次帮扶、精神关怀、社会回归等转介服务。社会工作基础好、服务机构培育较为成熟的区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引入社工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专业的救助服务。
(四)监督追责机制。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当联合财政部门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客观偏差、先行先试造成的失误,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救助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