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097W/2021-42131

  • 主题分类:

    公安

  • 体裁分类:

    通知,其他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志愿见证人工作制度(试行)

  • 发布机构:

    法制大队(信访科)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1-05-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志愿见证人工作制度(试行)

    日期:2021-11-29 14:41:05 来源:法制大队(信访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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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局执法活动,保证侦查取证工作的合法、公正、客观,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婺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见证人作为普通见证人之补充,在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辨认等执法活动中,在无法邀请普通见证人到场时,可以邀请志愿见证人到场见证。 

    第三条 分局应当邀请有正当职业、无违法犯罪记录、非公安机关聘用,具备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志愿见证人。 

    志愿见证人同普通见证人资格审查标准相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执法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四)其他不适宜参加见证执法活动的人。 

    第四条 志愿见证人在其见证的执法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见证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享有知情权; 

    (二)对侦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三)有权核对笔录、物证等,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四)对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五)其他应当享受的权利。 

    第五条 志愿见证人在其见证的执法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经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到达见证场所,客观公正地进行见证,不得影响侦查活动的开展; 

    (二)对见证中形成的客观、真实的笔录材料应当予以签字捺印确认; 

    (三)对见证中所知晓的案件情况及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外泄; 

    (四)不得采用文字、拍照、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方式记录见证过程; 

    (五)检察院、法院对侦查合法性提出质疑需见证人说明情况的,应当依法、客观说明;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志愿见证人无法通知到场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在笔录等材料中予以注明,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一)暴力犯罪案件中,抓捕现场必须立即开展搜查,但一时无法通知见证人到场的; 

    (二)执法活动处在凌晨、野外等特殊时间、地点,一时无法通知见证人到场的。 

    办案单位对执法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录音录像情况,确保画面完整、清晰,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应当妥善保存并刻录附卷。 

    第七条 遇有女性人身需检查、搜查等情况,应当邀请女性见证人到场。 

    第八条 志愿见证人到场见证时,侦查人员应当如实表明其身份,如嫌疑人认为见证人可能影响侦查活动,并提出正当理由要求更换的,侦查人员应立即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立即更换;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更换,嫌疑人坚持要求更换的,可按无法通知见证人到场,开启全程同步录像后继续进行执法活动。 

    第九条 办案单位通知志愿见证人到场见证的,应当在笔录等材料中注明志愿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并附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条 各派出所作为志愿见证人的具体责任部门,应充分发挥辖区派出所优势,依托社区、村庄共建等模式,借助婺城区专职网格员等力量,负责志愿见证人的招募、资格审查、人员更新、岗前培训、制证等工作,志愿见证人有变动的,及时上报法制大队予以调整。 

    法制大队负责志愿见证人建档备案、资料汇总等工作。 

    第十一条 志愿见证人信息在分局公安内网予以公布,办案单位依照共享便利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联系志愿见证人到场见证。 

    第十二条 志愿见证人档案送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婺城区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三条 办案单位应当为志愿见证人参与见证活动尽可能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四条 志愿见证人符合担任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条件的,可同时招募为婺城区平安志愿者,依照《关于婺城区平安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实施意见》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 

    第十五条 办案单位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有见证人见证工作,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所在派出所对多次通知、无故不到场等不履行志愿见证义务的,应当及时解除协作关系并通报相关单位;对积极参加见证活动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分局法制大队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