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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种类 | 执法主体 | 备注 |
1 |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行政许可 | 乡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 | |
2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行政许可 | 乡政府 | |
3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行政许可 | 乡政府 | |
4 | 村民建住宅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行政许可 | 乡政府 | |
5 | 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 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 (二)本县范围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 行政裁决 | 乡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6 | 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权属权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行政裁决 | 乡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7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政府 | |
8 | 采取有效责令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 行政强制 | 乡政府 | |
9 | 捕杀狂犬、野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 行政强制 | 乡政府 | |
10 | 损坏村庄和集体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体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乡政府 | |
11 |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行政处罚 | 乡政府 | |
12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 | 乡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