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启用

日期:2021-11-01 16:25:39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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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明确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79133元。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一、浙江省将在10月进行2021年度缴费基数启用操作。

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社保省集中系统10月27日17点后,暂停受理除查询打印、人员参保外的各项经办业务。(如今后国家批复的社平标准有所变化,再按国家批复的标准进行调整。)

  三、企业单位社保缴费比例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月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月缴费基数,据此设定2021年度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957元、上限为19783元。

  四、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参加金华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不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月缴费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按6594元/月(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缴费比例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