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中心卫生院医养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有关信息

日期:2021-01-05 16:54:07 来源:​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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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主要职责:

 1.代表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项目施工任务,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做好施工生产、安全质量、成本、财务及变更清 算工作,安全、优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2.负责现场施工技术、生产管理,做好施工技术方案、 专项方案的编制、调整和优化,强化进度控制,确保项目工期满足要求。

 3.负责现场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局安全质量红线管理规定和标准化管理要求,认真履行现场施工人员培训职责,强化现 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优质、安全生产。

 4.负责财务资金、成本管理,做好日常验工计价、工程款收支、管理费报销核算,加强税务筹划和红线成本管理,积极为项目创收增效。

 5.做好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资料编制,接受国家及上级单位的竣工审计;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施工信息、报表台账,做好竣工资料归档工作。

 6.加强与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沟通联系,统筹做好变 更清算索赔工作和质量信用评价工作。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主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的各项管理,强化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维护各项工作正常秩序,保障生产和全体员工安全,创造一个安全、文明、清洁、卫生的施工环境。经项目安全管理小组和项目领导共同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有工作人员,相应处罚罚款将于当月工资或进度款中扣除。项目部对各分包班组的处罚只限于项目分包签约单位或个人,各分包班组对各自管理人员或工人的处罚与项目部无直接或间接关系。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做到不越级管理、不越级指挥、及时汇报,各尽其责。

 第三条项目部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服从指挥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图纸要求及技术交底施工。各分包单位应接受甲方、建设方、监理方、质检站、设计院、现场质检及安检人员的监检,严格执行“三检制”,定期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对违反本规定的,必须予以处罚。

 第四条各分包单位驻场人员进场24小时内必须向项目部申请办理所属人员的合法进场所需手续,违者每人/次处罚200元。项目部协助办理辖区户口申报手续。

 第五条凡进入项目工地现场的各班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本工地制发的工作证,接受门卫检查。违者每人/次处罚50元。

 第六条为规范项目现场管理的形象,安全监督员戴白色安全帽,管理人员戴红色安全帽,特殊工种人员戴蓝色安全帽,各班组工人一律戴黄色安全帽。项目部有权直接向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工人发放相应颜色的安全帽,费用由相关班组承担。

 第七条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每人/次处罚100元。戴安全帽没系好安全帽绳的,每人/次处罚50元。(破损安全帽按无帽处罚)

 第八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严禁无证上岗,违者每人/次处罚500元。

 第九条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好安全带,每人/次处罚100元。

 第十条服装穿戴不整齐(赤背、穿背心、短裤、裙服、光脚、穿拖鞋、塑料凉鞋等),违者每人/次处罚100元。

 第十一条严禁酒后作业,违者每人/次处罚100元,寻衅闹事的,轻者每人/次处罚500元,严重者每人/次处罚1000-5000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在指定吸烟区吸烟,违者每人/次处罚50元。

 第十三条非机械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设备的,视情节给予每人/次处罚50-200元。非电工操作人员私拉乱接电源线的,违者每人/次处罚100元,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失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损坏、移动各类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违者每次处罚+100-500元,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在施工现场随地小便的,违者每人/次处罚+100元;在楼层随地大便的,违者每人/次处罚200元。

 第十六条损坏成品及半成品的,除照价赔偿外,另每次处罚1000元。

 第十七条高空抛物视情况应处500-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对查出安全隐患和接到项目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负责任的班组应指定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每次处罚2000元;整改不彻底的,每次处罚500-1000元。

 第十九条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做到工完场清的,每次处罚100元;另项目部有权直接派人组处理,相关费用另计。

 第二十条项目实行动火申报审批制度,因施工需要在现场生明火和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申报;未经申报擅自在施工现场生明火和动火作业的,处有关班组2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打架斗殴的,给予双方主要当事人,每次处罚500元;对打群架的,给予打架者所在班组以2000-5000元/次处罚。如有人员受伤的,其所用医疗费按责任分担,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直到清退出场。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施工生产一定要服从安全,在搞好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施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和野蛮施工,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二十三条班组未与工人签订考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发生劳资纠纷不及时处理致使工人上访或到项目现场闹事的,给予班组以2000-5000元/+次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查出质量问题和接到项目部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的,负责任的班组应指定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对不整改的,按每次处罚500-1000元,项目部有权直接派人整改,相关费用由责任班组承担;整改不彻底的,每次处罚200-500元。对于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几次可清退。

 第二十五条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损坏公共设施的,偷窃公私财物的,除赔偿同等价值款项外,另每人/次处罚500元。情节严重的送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私拉接灯线,更改电源线路,在电线上晾晒衣服的,违者每人/次处罚100元。在宿合内做饭和使用电炉、电热棒(丝、片)、热水煲烧水,利用工地建筑材料隔小房间、制作用具用品的,违者除没收外,按材料加倍赔偿,并给予每人/次。

防止大气、噪声、水污染措施

 ⑴ 防止大气污染措施

楼层清理施工垃圾时采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造成扬尘;地面垃圾清运时,应适量洒水减少扬尘,地面垃圾清运时,应适当洒水减少扬尘。

施工临时道路全部硬化处理,减少道路扬尘。

基础土方外运施工时,在大门外设立冲洗台,防止汽车运输进了污染场外道路,如有局部污染,应随时清理。

水泥罐体搭设封闭的防尘棚,搅拌区上设置喷淋装置方可进行施工。

保证所有车辆及设备的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若检测不合格,需严格整改直至合格。

 ⑵防止噪声的措施

施工噪声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机械作业时和车辆运输时产生的噪声。为减少噪声影响,机械设备选型配套时优先考虑低噪声设备,尽可能采取液压设备和摩擦设备代替振动式设备,并采取消声、隔音、安装防震底座等措施。

 ⑶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泥浆和现场施工污水,须经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放。现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要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禁止将有毒有害的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竣工环境恢复措施:

工程完工的同时,严格按照环保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临时设施、施工工点、取弃土场及其他施工区域范围做好环保及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1)职业健康检查按公司卫生所规定执行,电工、电焊工、起重工、架子工、塔吊司机、防水工等特殊工种每半年体检一次,其他职工一年体检一次。

(2)现场应有防高温和防寒措施,配备防中暑和防冻伤药品。

(3)对施工操作人员三级教育必须落实。

(4)职工劳保用品需正确集中使用,职工生活实施配备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