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日期:2021-01-20 09:07:06 来源:​公开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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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政府及全区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教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对以下政府信息开展定期评估:

(一)原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已解密或自动脱密的;

(二)原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被废止或有新规定的;

(三)原认定为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因情势变化可能达到公开条件的;

(四)其他原被认定为不予公开的,因情势变化可能达到公开条件的。

第五条  对以下政府信息开展及时评估: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因合法合理原因被申请公开的;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因合法合理原因被申请公开的。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的责任主体,要定期、不定期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开展动态调整,及时、主动公开调整结果。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