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我局对下设科室、下属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四)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的问题;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局信访督查科具体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五条 局信访督查科发现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应当在每周督查通报里进行通报,并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整改,被督查单位应当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于3日内向局信访督查科反馈。
第六条 被督查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局信访督查科应当对其考核扣分。
第七条 对于行政执法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过错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