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330702000000/2020-40063

  • 文件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金安公路优化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婺城区

  • 成文日期:

    2020-08-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公开征求《金安公路优化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08-01 10:19:21 来源:婺城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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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关于公开征求《金安公路优化改造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婺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金安公路优化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二、被征收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32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华市婺城区金安公路优化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19070407@qq.com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曹曦,联系电话:0579-21771555,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

     

     

     

     

     

     

     

     

     

     

    附件

     

    金安公路优化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金安公路优化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需征收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仙源街西侧、前街东侧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金安公路优化改造工程是重点民生工程,该区块的征收改造能进一步提升仙源湖旅游度假区整体品质,完善基础配套设施,确保BRT公交车线路更优,并对安地集镇周边开发利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2020年1月8日《金华日报》。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1户;建筑面积约2005平方米。

    三、签约、腾空期限

    签约、腾空期限各30天,具体时间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四、补偿方式

    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为位于安地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一期拆迁安置区块内的公寓式安置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的产权调换房屋,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五、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搬迁费的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搬家费。搬家费按1次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奖励

    1.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已安装水“一户一表”的,凭市自来水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每户补偿700元。

    (2)被征收房屋已安装电“一户一表”的,凭供电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补偿:

    1999年6月30日前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700元;

    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9日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620元;

    2000年6月10日后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240元。

    (3)电话、电话加装宽带、宽带移机补偿费

    电话移机每门补偿108元;

    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偿108元;

    宽带移机每条补偿108元。

    (4)有线电视移机每户补偿50元。

    (5)空调移机补偿费:

    柜机每台补偿340元;挂机每台补偿210元。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偿800元。

    (7)电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偿210元。

    (8)管道煤气迁移费每户补偿2500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拆装补偿费,按一次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偿。

    2.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

    (1)房屋评估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每户奖励10000元,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后予以支付。经强制执行程序拆除的房屋不予奖励。

    (2)房屋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第1-20天签约的,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

    第21-26天签约的,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

    第27-30天签约的,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75%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5%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

    第1-15天腾空的,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奖励。

    第16-25天腾空的,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奖励。

    第26-30天腾空的,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5%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5%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75%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强制执行程序拆除的房屋不予奖励。

    六、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补偿。

    1.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经建造的房屋。

    2.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当事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

    (1)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建设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造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建造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被征收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相关部门处理意见;

    (4)其它与认定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它因历史原因遗留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由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程序。

    1.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提供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建造审批、建房时间等相关证明材料;

    2.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确定面积;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4.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果,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应当将该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产权人、建筑面积、用途等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补偿。

    (四)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一)房屋用途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没有记载内容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予以确认;两证记载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为综合用途或多用途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

    (三)厂区、校区、园区等成片土地上不同房屋的用途,由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查验并认定。

    (四)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前两年,已领取有效营业执照并还在持续合法经营的,被征收人要求将被征收房屋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应在征收调查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有效纳税证明;

    3.房屋征收部门实地测量面积(改变为商业用房部分的面积确认,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图示尺寸为依据,按实际营业范围,确定营业面积);

    4.《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属于商业用房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五)经认定的未登记建筑,不再进行用途改变认定。

    (六)车库、架空层、阁楼、储藏室等附属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原用途认定。

    十、土地收益金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范围。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被征收人没有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部门认定的该宗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为准)。

    1.被征收房屋中,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

    2.被征收人使用行政划拨或出让土地并自行改变原用途,按改变后用途确定补偿标准的;

    3.被征收房屋中,个人房屋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成本协议价

    (二)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土地收益金应当按房屋征收评估价为主要基数进行评估收取,土地收益金在征收补偿款中扣减。

    1.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并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按出让土地市场价与划拨土地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2.改变批准用途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实际用途的出让市场价与原用途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3.改变出让用途使用出让土地的,按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市场价差额收取土地收益金;

    4.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个人房屋,应当全额收取土地收益金。其中房改房(集资房)征收时土地收益金的收取标准参照市区房改房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住宅用地价格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在标准面积以内(含超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出让评估价的10%收取;超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的,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划拨和出让住宅用地评估价的差价全额收取;  

    十一、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一)房屋实施征收后,被征收人无论是选择货币安置还是选择产权调换,新购置或产权调换房屋成交价格未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免征契税。

    (二)对超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购置房屋并缴纳契税的,并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购商品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由征收部门退还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同部分的契税。

    (四)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签订购买期房合同未缴纳契税,并未享受第(三)款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五)征收部门购买商品房用于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征收部门缴纳购买契税后办理过户手续。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按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十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市规划区内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住房建设和民政部门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确认。

    十三、子女就学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凭本区块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5年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也可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若系临时过渡住所,按现行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规定的“政策安排人群子女类”办理入学手续。

      十四、其他事项

    (一)过渡方式: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