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330702000000/2020-40548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9-2021年)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0-08-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9-2021年)的通知

    日期:2020-07-31 10:38:31 来源: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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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9-2021年)》已经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9-2021年)

    为进一步加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9-2021年)的通知》(金自然资规〔2019〕66号)、《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继续设立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为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婺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生态补偿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列入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乡镇、单位、村及农户。保护区在册人口是指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且户籍位于保护区行政村(自然村)的人口,挂靠在乡镇集体户口或者其他农户名下的非婚嫁人员不属于补助范畴;保护区在册人口属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不享受村级公益事业补助。

    二、职责分工

    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莘畈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水源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及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婺城区水务局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婺城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和监管。

    三、资金筹集

    (一)筹集原则。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主要由婺城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直接划入“婺城区莘畈水库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滚动使用。

    (二)筹集规模。2019-2021年每年筹集800万元,其中婺城区财政安排167万元、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开发区)财政安排633万元。各单位应将生态补偿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于每年9月底前将资金足额上交婺城区财政专户。

    四、资金使用

    (一)使用原则

    1.突出重点,以水源保护、生态保护为优先;

    2.注重绩效,以普惠制补助为主,普惠制与项目制相结合;强化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科学规划,以环境保护与适度发展相结合;管理、维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生态补偿资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结合,不减少其他资金对保护区的投入;

    4.公开透明,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二)补助范围

    生态补偿资金的补助范围重点是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生态建设恢复项目、下山移民项目、普惠制项目、水资源保护项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农业生产基础项目及其他必要的管理经费等。

    (三)资金禁止使用规定

    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3)其他与水源保护区保护不相符合的支出。

    五、补助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常态管理

    为保证水库库面和水库周边及上游流域常态管理工作正常运作,确定对下列项目进行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为:

    1.水库库面清理保洁、蓝藻防治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演练及监督巡查经费20万元;

    2.生态湿地工程维护管理费8万元(总面积55000平方米,其中常水位以上面积15330平方米)。

    (二)项目建设

    1.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1)垃圾处理项目:主要对垃圾箱购置、垃圾清运工具购置、垃圾集中房、垃圾中转站及设施建设所需的水泥、钢材、沙石等材料购置、垃圾清运费用进行补助。

    (2)农村生态公厕项目:主要对农村卫生公厕建设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及污水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进行补助,每个补助5万元,原则上不再新建生态公厕,对于未建有生态公厕的村庄保留申报权利。

    2.生态建设、修复项目:对公益林在省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再增加补助10元;对人工新造林和人工迹地更新每亩补助1500元;对森林防火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的设备购置,按购置额度的75%进行补助。为有利于节约林地资源,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同时减少环境污染,给原属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下山移民村以及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集中修建公墓,每亩补助3万元。对进入公墓安葬的农户,每穴补助1000元。有关乡镇政府要统一规划,公墓不得建在公路两侧。

    3.下山移民项目: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行政村按照规划,实施下山移民,在享受省、市、区补助基础上,户口迁出保护区且老房子已拆除或被政府无偿收回的保护区在册人口,每人增加补助2万元。

    4.村级公益事业补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社会养老保险补助。保护区在册人口按600元/人·年的标准予以补助,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护区在册60周岁以上老人再按3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补助,用于提高保护区老人养老金。

    (2)村级居家养老中心运行补助。对新开办的居家养老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家养老中心按实际供养人数给予90元/人·月,用于村级居家养老中心运行支出。

    5.农业生产项目:毛竹、油茶、茶叶低产林改造项目,每亩补助500元;蔬菜基地建设项目,裸地栽培蔬菜每亩补助200元,喷灌、微灌每亩补助800元,滴灌每亩补助400元,钢架大棚每平方米补助10元,避雨棚每平方米补助7元,连栋大棚按每平方米补助32元。

    6.宣传补助: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水源保护区群众自觉保护水源的意识,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各类标志牌、防护栏、宣传牌、横幅等制作与维护及媒体宣传。

    7.其他项目:对涉及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生产发展、基础性建设等其他项目,以及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对水源保护区进行综合管理的,给予必要补助。

    六、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水源保护区有关乡镇、单位,必须按照水源保护区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实施计划组织申报项目。

    生态公益林补助由婺城区财政局结合市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统一下达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列入村庄整治项目的环境整治村、生活污水治理村的补助、农民饮用水改造项目补助以及部门安排的生产发展项目,由婺城区财政局根据相关部门下达的建设计划,结合相关专项资金一并下达。常态管理资金按考核支付,除上述之外,其余项目均实行申报制。

    项目申报程序:每年年初,由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婺城区财政局下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各有关乡镇、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年度建设计划,向莘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申报,申报项目必须由单位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并提出用款计划。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由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的要求。项目由乡镇统一申报的,实施计划由各乡镇政府管理并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由单位申报的,实施计划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的大宗材料、设备购置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形式进行。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有关乡镇应及时向莘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人员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向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资金补助,并收回已补助资金。

    (三)资金拨付。生态补偿项目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并实行专账核算。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补助计划确定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实施进度和用款计划在第2或者第3季度末上报项目进度款并附报销凭据,申请拨付进度款中补助资金的70%,莘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支付。

    七、监督检查

    常态管理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前期管理考核办法,年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应自觉接受莘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拒不接受监督或不按时报送材料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婺城区财政局应当取消资金补助或收回已拨款项。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行为,除如数扣回财政拨付的资金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后停止执行,原《婺城区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婺区政办〔2016〕8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婺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