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330702000000/2020-40082

  • 主题分类:

    儿童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婺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婺区政办〔2020〕22号

  • 成文日期:

    2020-08-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婺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07-27 10:38:04 来源: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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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婺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婺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更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婺城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逐步构建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初步建立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3家、托位75个。

    2025年,基本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强化家庭对婴幼儿照护的主体责任,坚持以家庭养育照护为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的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遵循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

    (四)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为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健全区政府领导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管理体系,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成立婺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加强对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统筹协调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项工作,引导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附件2),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格局,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各用人单位有效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二是提升家庭育儿能力。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推行母子健康手册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三是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加强全区妇幼健康工作,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2025年前各街道、乡镇至少开设一所普惠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是加强规划布局和建设。综合考虑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幼儿园专项公办规划布局,按照标准和规范,同步考虑婴幼儿照护机构设置规划,并确保优先建设。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鼓励通过限期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二是推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三是落实好扶持政策。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三)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区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扩大托班规模,有效解决2-3岁婴幼儿入托难问题。有条件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幼儿园,合理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托班资源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婴幼儿托班服务点,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四)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引导。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打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实施国家发改委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申报国家普惠性专项行动项目。依托城企合作,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和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为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有保证、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高端照护服务机构,促进照护服务市场全面发展。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设立“婺城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做好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依据浙江省《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利用浙江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质量评估、人员信息等进行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安全规范、消防安全、卫生和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照护服务。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非营利性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区编制部门或区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备案。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逐步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根据省卫生健康、人力社保部门人才培养计划,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各类高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培训。积极与浙江师范大学、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联系对接,探索与区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定期对从事照护服务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指导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八)加强照护服务多种模式建设工作。

    模式一:提供家庭照护服务指导。根据“优孕、优生、优育”新“三优”工作要求,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渠道多形式指导家长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提升家庭养育能力。(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模式二:幼儿园托班。选择有条件的公办或民营幼儿园,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由区发改局会同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制定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委托社会力量举办托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承办者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模式三:区属事业单位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区属有关事业单位提供合适场地,可采用“公办民营、民营公助”等方式引进第三方运营,进行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将该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区属有关事业单位)

    模式四:建立政府主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5年前乡镇、街道至少开设一所普惠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委托第三方运营,也可由第三方建设及运营,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将该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模式五:鼓励企业单位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的企业,创造条件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妇联,有关企业单位)

    模式六:鼓励有能力的民办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等,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有效减轻政府及财政负担,满足不同人群的入托需求。(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

    六、措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家庭幸福。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将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深化“三服务”、建设“健康婺城·幸福城”有机融合,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扎实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统筹政策、强化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必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各类普惠性照护机构,参照公办幼儿园运行补助,给予适当财政补助,为开展照护服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统筹相关政策规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照护服务机构,促进照护服务市场发展。

    (三)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和机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各级各部门切实压实责任,严格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研究制定促进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工作的格局。

    (四)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卫生保健、质量评价、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质量。各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对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确保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安全。

    (五)示范引领、整体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照护服务的宣传力度,开展示范活动,发挥示范机构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整体推进照护服务工作。

    本意见自2020年8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婺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2020年婺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1

    婺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冠频  副区长

    副组长:缪明余  区府办副主任

    滕惠芳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  刚  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区编制部门、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计生协会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王文明(区卫健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化,由其所在单位接任者自然替补。

    附件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卫健局: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制定婺城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对各类托育机构的备案审查、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岗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养育风险筛查及早期发育风险筛查,加强科学育儿咨询指导及干预等。

    (二)区编制部门:负责调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相应机构的职能、编制。

    (三)区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负责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四)区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做好辖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协同开展从业人员在职培训、社区家庭育儿指导。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督促各机构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保安人员,建立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

    (六)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逐步推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七)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八)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实产假、护理假及哺乳期妇女利益保障等政策措施。

    (九)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十)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环保责任加强督查,为婴幼儿成长建立良好环境。

    (十一)区住建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相关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十五)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七)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十八)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十九)区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二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本辖区照护服务机构的属地化监督管理,促进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发展。

    附件3

    2020年婺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

    “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0家,新增托位5000个”是2020年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之首。为加快项目推进,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根据浙江省卫健委办公室《2020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评估细则》、《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卫办〔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2.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3.全区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5家、托位120个,培育一家市级示范单位和2家区级示范单位;

    4.启动编制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加强区、乡镇(街道)妇幼保健工作,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扎实开展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系统开展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提升家庭育儿能力。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采取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推行母子健康手册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知识和能力。(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妇联,区计生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三)增加托育服务供给。采取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方式,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供给。优先支持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并鼓励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2020年重点建设5家照护服务机构、新增托位238个(预计)。在区妇保院新建1家公办照护服务机构(托育点),在新狮街道新建1家社会办照护服务机构(新杰思托育公司)。新建3家幼儿园托班,分别为:白龙桥镇西江月幼儿园托班和荣光国际幼儿园托班,以及城北街道一问国际幼儿园托班。幼儿园举办托班的,由区教育局负责管理。(相关乡镇街道,区教育局、区卫健局)

    (四)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明确“婺城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功能和职责,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省级平台,依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等要求,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质量评估、人员信息等进行动态管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最多跑一次”服务。(区卫健局、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业务培训。以《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为依据,以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为目的,邀请省内外优质托育服务师资,开展一期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解读婴幼儿照护指南,介绍婴幼儿照护经验,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鼓励儿童保健人员、幼教等人员同步参加培训,并提供指导服务,促进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区卫健局、区教育局)

    (六)启动编制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幼儿园专项公办规划布局,依据全区婴幼儿分布情况,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启动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为下步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依据。(区卫健局、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0年5月20日前)。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分布,以及托幼机构建设基础、发展意愿等情况,积极开展照护服务政策宣传和引导动员,确定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单位,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二)实施推进阶段(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结合日常卫生保健和疫情防控服务指导等工作,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标准和规范,加强各婴幼儿托育机构的指导和服务,确保年度民生实事项目有序推进,力争9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幼儿园举办托班的,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

    (三)评估巩固阶段(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对各建设单位开展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备案管理。并全面总结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经验,推荐示范单位,建立完善日常管理运行机制,全面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区财政局根据评估情况,拨付各建设单位财政奖补资金。

    四、工作经费

    为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供给,依据浙江省卫健委办公室《2020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评估细则》有关财政保障规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者安排奖补经费,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国家发改委普惠性专项行动项目补助经费,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加强项目经费管理。

    幼儿园办托班的不予补助。

    (一)建设经费补助。

    对年度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验收评估后正式备案为标准),按以奖代补方式,以机构规模和托位数量(15个及以上托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租赁的,给予每托位3000元补助,自有房产的,给予每托位6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立机构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纳入财政全额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社区开设托育服务站(点),为居民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每个站(点)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运维经费补助。

    对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收托1名3周岁以下婴幼儿每月按物价核定收费标准的10%予以补助,主要用于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运行维持补助。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将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服务供给纳入民生实事,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群众需求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将项目实施与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紧密结合,作为各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扎实有效推进。以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为载体,建立政府主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多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生实事推进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扎实有效推进项目各项工作。

    (三)确保项目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并对照标准和规范大力开展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各项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要不断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规范管理,定期开展项目质量跟踪,指导、监督各单位规范开展项目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要及时将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托位数量,及时上传录入省级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时上报任务完成进度情况。

    (四)广泛学习宣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是通过一日生活安排、提供回应性照护、能力发展、营养膳食、健康管理、安全保障等服务,保障婴幼儿在身体、动作、语言、认知、情感和社会性发育以及艺术表现、习惯养成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与单纯的幼教有明显的区别。各级各类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照护指南,广泛宣传照护知识,加强家庭照护指导,不断提高家家庭育儿能力,不断提升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