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提高我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深化“法治婺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14号)、《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实施“名所名品名律师”培育工程的意见》(浙司〔2016〕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律师行业现状,制定了《关于促进婺城区法律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婺城区政府网站(http://www.wuch.gov.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婺城区司法局(宾虹西 路2666号),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00575278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
关于促进婺城区法律服务行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婺城区都市经济转型升级,打造与经济赶超发展势头相适应的法治环境,深层次提升婺城法律行业的服务能力和行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推动婺城法律服务行业良性健康发展,扩大婺城律师行业品牌影响力。到2025年底,建成5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综合性品牌规模律师事务所3家以上,全区执业律师人数突破500人,培养刑事、行政、民事、公司、建筑、金融、知识产权等涉及民生公益领域专业领军人才10人以上。
二、奖励扶持项目
(一)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优
1.鼓励律师事务所创收。对在婺城区注册登记且属地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年营业收入达200万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婺城区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达500万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婺城区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婺城区财政贡献额的40%的额度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婺城区财政贡献额的50%的额度给予奖励。
2.鼓励律师事务所品牌创优。婺城区管理的律师事务所,被司法部或中华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省司法厅或省律师协会评定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鼓励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婺城区新注册10人以上律师事务所并开展实际运营的,可申请一次性设立补贴10万元;注册20人以上律师事务所并开展实际运营的,可申请一次性补贴30万元;注册30人以上律师事务所并开展实际运营的,可申请一次性补贴50万元。
4.给予新设律师事务所租房补助。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婺城区域内租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50元/平方米/年给予租金补助,连续补助3年。获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律师事务所将办公场所变更到婺城区域内的,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申请补助。
5.鼓励外地优质律师事务所入驻。外地规模所(执业律师100人以上,下同)将总部迁入婺城区并开展实际运营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外地规模所到婺城区设立20人以上分所并实际运营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20万元;设立30人以上分所并实际运营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40万元;设立50人以上分所并实际运营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60万元。
(二)鼓励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
1.鼓励人才引进。律师事务所从外地引进一名一级(或博士学位)执业律师,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一名二级(或硕士学位)执业律师,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引进一名省级以上“专业领军人物”,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引进一名涉外专业律师,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引进的人才符合婺城区委区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加快推进人才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推进人才强区建设的9条补充意见》要求的,按区委区政府的政策执行。
2.加强人才培养。律师事务所晋升一名一级执业律师,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晋升一名二级执业律师,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评一名省级以上“专业领军人物”,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新增一名35周岁以下的初次执业律师,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强化公职律师队伍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为报考人员提供必要的考前复习时间。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报销公职律师的岗前培训费用,代为缴纳律师协会会费,对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应给予支持、帮助和鼓励,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组织实施
(一)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一年一兑现。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于次年自行申报,区司法局负责受理和初审,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二)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按最优政策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享受奖励扶持政策后,在我区实际运营未满10年的,应退还已领取的奖励扶持资金; 执业律师享受奖励扶持政策后,在我区连续执业未满5年的,应退还已领取的奖励扶持资金。
(四)本意见由婺城区政府负责解释,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