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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2002599061N/2020-39094

  • 文件名称:

    婺政复决字〔2019〕28号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0-06-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婺政复决字〔2019〕28号

    日期:2020-06-29 15:44:43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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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婺政复决字2019〕28

    申请人:黄

    委托代理人:林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建,局长。

    本机关于2019年710日收到由金华市行政复议局转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被申请人超期不履行土地性质认定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本案房屋公平公正履行认定土地用途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机关询问,申请人明确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不履行房屋用途认定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房屋用途公平公正履行认定的法定职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1998年从中国农业银行金华支行购买面积为X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业并营业房计算方式交了税金,1998910日做了证号为X(已注销)的房产证2003年申请人觉得房屋设计用途实际不符同年924日向房管局变更申请,市房管局发现设计用途登记的确有误,同年103日就将证号为X房产证注销,同时发放X的房产证,房产证号为X的商业房2003年至今直在营业最后经营项目是一江广告。商业房经营的事实一直存在。区政府于2017429日作出婺城区政告20176号《房屋征收决定》,被申请人2017617日给了申请人《承诺书》为了配合政府婺城区酒坊巷区块征收顺利开展当日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中将申请人的X平方米商业用房暂按住宅价格计算补偿。根据《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公平公正原则及其他共计十六项证据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土地用途认定申请,快四个月了没有答复没有对其进行公平公正的认定。请贵局支持申请人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机关选择错误。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的理由是2018年12月21日向四政府部门的申请请求未得到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向被申请人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复议机关并非是婺城区人民政府。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申请人曾收到申请人2018年12月21日的《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及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规划局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公平公正的履行房屋用途认定。申请人已于2019年5月8日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现就同一事实又向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是2018年12月21日送达被申请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应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的120日内提起复议申请,而本次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期限。四、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超出法定的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本案的事项并不在该法定受理范围之内。五、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的房屋用途做出过认定,并已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7日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之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也依法支付了征收补偿款,现已履行完毕。至于X平方米房产的用途认定已在签订协议时就确定了。而且就该事项申请人已于2017年12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房屋中的X平方米应按商业用房确认补偿价。案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均驳回黄某的诉请。虽然本次申请的内容与起诉的请求提法上不完全一致,但实质是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和同一诉求。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六、被申请人对涉案房产用途的认定合法有据,并无不当。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X巷综合楼X号房屋,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为X平米,用途为商业。土地证登记面积X平米,用途为商业服务业。据此,在征收时按非住宅进行征收补偿并无不当。而黄某的房产中X平米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按住宅进行征收补偿是符合征收规定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婺城区X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该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婺城区X区块征收指挥部。申请人的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申请人对其房产中X平方米的住宅用途登记有异议,婺城区X区块征收指挥部曾出具《承诺书》,承诺由申请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改变要求或申请法院审理(行政复议),在相关部门批准后,指挥部按批准用途或按法院判决(复议结果)予以补偿。2018年12月21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请求:“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公平公正的履行房屋用途认定”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书,但未作答复和认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中除本案被申请人外还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原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原金华市规划局列为共同被申请人。2019年5月8日,申请人曾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共同被申请人向金华市行政复议局提起行政复议。经金华市行政复议局释明,申请人明确对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落款为2018年12月21日及邮寄面单、婺城区酒坊巷区块征收指挥部承诺书、《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婺城区酒坊巷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本机关向金华市行政复议局提取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释明告知书及申请人的释明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及《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案涉房屋的征收部门对房屋用途及面积认定负有调查认定和处理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被申请人提交《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被申请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18年12月21提交的《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作出答复处理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申请人上述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