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答:为进一步加强婺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及《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5)相关规定条款中,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金华市政府根据国、省规定出台了《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金政发〔2005〕147号),婺城区政府根据区内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出具了《婺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婺区政发〔2006〕9号)规定并明确规定村庄建设规划年限一般为5年,建设用地规模按最大建设用地指标,要求严格控制在人均90平方米以内,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同时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颁布的《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注册农业人口享受面积,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局牵头出具相关政策条款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