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浙江之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申请相关材料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9﹞98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自批准之日起,准予你公司取得该项行政许可。
希你公司遵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2019﹞98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按该办法第16条规定,主动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备案。
此复。
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