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20-39086

  • 文件名称:

    婺政复决字〔2019〕6号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0-03-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婺政复决字〔2019〕6号

    日期:2020-03-02 17:11:31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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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婺政复决字〔2019〕6

    申请人:倪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针对申请人作出的《拆违通告》。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X村的村民,世代在此居住。2019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拆违通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拆违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撤销。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对房屋和土地具有合法权益。申请人的丈夫金某某(去世)于1992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依法建设房屋。楼下的卫生间等也办理了建房审批手续,并缴纳了相关费用。二、拆违通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1992年建设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被申请人依据该法要求申请人拆除房屋,适用法律错误。若认为申请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却没有写明违反了哪一条,是否能够通过整改、行政处罚处理,而不是必须行政强制拆除。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拆违通告》,对申请人的房屋情况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从2013年开始,本区域就陆续纳入拆迁范围,若是国家合法的征收建设项目,申请人是支持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征收程序,依法依规的征收安置补偿申请人是支持的,若是“以拆违促拆迁”这类逼签手段,则挑战国家的法律底线,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受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随着文明城市工作不断深入,被申请人发现位于金华市秋滨街道X社区X街X号的不动产权利人倪某户在其房子的南边西侧搭建了一层简易房。由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和拍照,对证据进行了固定。同时致函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国土分局秋滨国土所要求对该建筑违法情形予以认定。2018年1月18号,国土分局秋滨国土所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意见书,申请人倪某的简易房未经审批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2019年1月21号,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拆违通告》,责令其限期拆除擅自搭建的简易房,整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另外,由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故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综上,被申请人对倪某户作出并送达的《拆违通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在审查事实的基础之上,请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倪某为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X村人,与金某(已故)系夫妻关系。1983年7月18日,金某作为买主向某第X生产队购买新仓库三间,双方立有《X出售仓库屋契》。之后,申请人户在该仓库地址上建造房屋,并于1992年8月20日取得用地面积为125.4平方米、由原金华市婺城区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婺集建(1992)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8年4月27日,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户建房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情况为:在金华市秋滨街道X社区X街X号建造了房屋,共分三部分,北边的楼房为三层、占地面积为125平方米,砖混结构;南边西侧为简易房,层次为一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35平方米;南边东侧的楼房为三层,占地面积1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均已完工。在同日由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笔录中,申请人陈述北边房屋已办理过审批手续,南边房屋曾于1983年7月18日向马鞍山四队购买,存有当时的屋契。南边东侧的三层楼,原来为一层,后于1997年加到三层,并向村委(金某某)缴纳了建房罚款。2019年1月17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秋滨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经现场踏勘,土证号13195号上房屋已发生改变,根据地籍资料宗地图核对,该户门前围墙与辅助房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属于房前屋后违章搭建”。2019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拆违通告》,内容为:“为有效遏制秋滨街道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美化各村(居)环境,切实整治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市、区“三改一拆”办的统一部署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秋滨街道办事处将组织对X社区各(居)户的房前屋后乱搭乱建进行集中整治。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各(居)户于2019年1月23日前将房前屋后违法建筑(车库、棚、简易房、围墙)自行拆除。如未按时拆除的则视为废弃物街道将统一组织强制拆除,以美化社区环境。……”申请人不服该《拆违通告》,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9年4月4日被申请人已组织人员拆除了申请人户南边西侧的简易房。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拆违通告》、《X出售仓库屋契》、婺集建(1992)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强拆前后图片、户口簿、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关于金洪建房屋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拆违通告》,要求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前自行拆除房前屋后违法建筑,但该《通告》中对申请人违法建筑的具体坐落位置、面积、建造时间、审批情况等基本违法事实未有认定。被申请人虽提供了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8年4月27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笔录,但同样未对申请人违法建筑情况开展调查询问,不能用以证明申请人存在违法建筑的事实。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被申请人所作《拆违通告》应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被申请人作出《拆违通告》并未进行事先告知,未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也未告知其不服通告的权利救济途径,应同时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因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户南边西侧简易房实施了拆除,撤销《拆违通告》已无实际意义,但应当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办事处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拆违通告》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6日